近日,某論壇網曝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烏龍鎮一村黨支部書記肖某因陪鎮領導喝酒,飲酒過量,猝死家中。霍邱縣委宣傳部19日下午對媒體回應稱,根據調查情況,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對烏龍鎮黨委書記李本鄉,鎮長任家明,人大主席吳曉杰,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陳茂凱,烏龍鎮塘崗村支部書記鄭來運立案調查,追究紀律責任(3月22日中國網)。 關于陪領導喝酒致死的事件不只一次見諸媒體報端。每一次被公開曝光的類似事件中,被陪酒的領導和相關人員總要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 對于類似事件,追究紀律責任要有,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也要有。這是因為,相關責任人如果僅是受到相應紀律處分的話,這與致人死亡的后果很不對等;相應的紀律處分過后,如果沒有相應的民事賠償,對死者及其家屬來說顯得有失公平;關于制止機關干部工作期間飲酒,相應禁令和其他紀律手段出臺了很多,但仍有人心存僥幸、以身犯紀,沒有從根本上杜絕工作時間飲酒的不良作風,這亟需法律手段來補強。 應看到,避重就輕的處理方式,不僅與一些地方政府害怕事態繼續擴大、影響當地形象的“遮丑”心理有關,而且還與相應的法律法規缺失、缺位有關。無論怎么講,“陪酒致人死亡”已經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絕不僅是紀律處分就能徹底解決問題的事情。只有紀律手段和法律手段并用,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此類悲劇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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