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捐款承諾”留個人性化的反悔期
2015-03-16 09:13:47?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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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諾而不捐”、“多說少捐”現象,在兩會上民政部部長李立國向立法機關建議,在法律中增加關于“兌現捐贈承諾”的條款,通過法治的方式來消除這一不良現象。他的建議是在《慈善法》中增加“兌現捐贈承諾”條款,以法律的名義,讓這些人兌現“慈善承諾”。(3月15日《新華網》) 筆者對于民政部長的立法建議是支持的。只有從法律的高度加以規范,加以懲罰,才不至于讓一些人在表達愛心的時候信口開河、不負責任。這樣,大家在承諾的時候也就會謹慎些的,在承諾之后才能更好的兌現承諾。這對于慈善事業資金的積累是好事情。 從這個角度來說,筆者舉雙手贊成立法。但是,如果真的立法的話,筆者的建議是既要有法律的莊嚴,也應該有法律的柔情,應該設置一個“反悔期”的條文,就是要留下一個“反悔期”。要知道,“諾而不捐”、“多說少捐”的情況也是不同的。有一部分人的確是因為不誠信,也有一部分人因為特殊情況。 比如說,有的志愿者也表示要支持一位學生上學,在承諾的時候,可能只是他的個人行為,并沒有和家人商量。而這個家庭也是困難的,有老人要贍養,有孩子要撫育,加之本身生活就不富裕,可能就會因為家人的不理解而放棄。對于這種情況,如果一味法律嚴懲也是不人性。捐款是偉大的,不捐款并不齷蹉。對于這種情況下的愛心,就應該給人家留下在承諾后和家人商量的機會。家人反對,也應該有反悔權。 比如說,一些企業也承諾捐款1000萬了。承諾的時候,正是企業效益旺盛期,結果沒幾天企業遇到了特殊情況,陷入了難以周轉的困境。雖然他們也想奉獻愛心,可是怎奈企業已經成為了“泥菩薩”。對于這種情況的所謂“諾而不捐”、“多說少捐”,是不是也應該充分理解? 對于因為特殊情況“失信”的個人和企業,更應該善意的培育他們的善心繼續成長,而不應該是用法律一杠子打死。否則的話,也會傷害了慈善事業。 當然,對于那些故意“諾而不捐”、“多說少捐”的行為還是需要懲處的,不能讓他們得了榮譽卻失去了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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