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霾治理要做好“加減法”
2015-02-06 19:19:24?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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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政協委員梁明煅建議,試行市場化治霾成本分擔機制。“比如,可以對車主收取一定的‘治霾費’。”(2月6日 《海峽導報》) 從制度設計上而言,收取“治霾費”是合理的。但是,在收支兩條線的現實語境下,“收”固然難度不大,而如何“支”,則面臨著不小的考驗。根據以往的經驗,在很多地方的環保部門,都存在“以收定支”的現象,廢氣排放收費被很多部門當做經費,并沒有真正用到污染防治上。如此,部門必然會依賴于“吃”污染費,收費越多意味著“向錢看”的動力越足。 既然如此,“治霾費”的收取就會淪為借“霾”斂財的工具。于是,該關閉的不關閉,該整治的不整治,甚至出現“放水養魚”的怪誕一幕。從表面上看,對于空氣污染源頭的治理力度加大了,范圍更廣了,經濟處罰數額更高了,而現實中所產生的污染或許會日益嚴重。 事實上,加大經濟處罰力度和范圍,只是治理空氣污染的第一步,更為關鍵的是,要真正實現節能減排的目標,也就是說真正做好“減法”。如果,只是重視征收“治霾費”,卻沒有用在刀刃上,無異于為污染源頭提供了排污的理由,“治霾費”也就成為了“贊助費”。 根本上而言,“治霾費”的收取,無非要實現兩個目的:一方面是將更多的污染源頭包含其中,避免出現漏網之魚,提高排污者的成本,倒逼相關企業個人主動減少排污量。另一方面,收取的“治霾費”不能挪作他用,要全部用于空氣污染防治方面,避免“治霾費”成為“唐僧肉”。 說到底,“治霾費”的收取,不僅僅是一道“加法題”,同時還是一道“減法題”。若要做好“減法題”,就需要管理好排污費,做到開支使用透明,在收支兩條線的基礎上,給公眾一個合理明確的交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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