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下午,沈陽大東區一商場內,一女子當眾暴打一名68歲老太長達十余分鐘。該女子將老人擊倒后還一直當眾辱罵老者:“我眼鏡三萬多呢,要了你命都賠不起我一副滴(價錢)”,“我告你啊,那可是法國配滴”,“誰給我找到我眼鏡啊,有獎賞,比他命都值錢,我告訴你。”被保安制止后,女子仍站在滿是血跡的地面上大聲辱罵圍觀者,但隨后又表示“今天實在有點喝了……”(2月3日《遼沈晚報》) 僅僅因為一句話的齟齬,青年女子就拳打老太,絕對叫人震愕憤慨。此事上老太雖有小失誤在先(險碰青年女子),但其忍受了青年女子最初的辱罵,最后忍無可忍還了一句嘴而已,罪不至被打得滿頭是血。此事受傷最重的老太事后仍然處于昏迷狀態。警方介入此事后,該怎樣解決此事則自有公道。而打人者家屬隨后拿出了打人女子有二等精神殘疾的證明,也增加了解決此事的一個難度。該證明是否真實,有待權威部門證明才有其效力。不管該打人女子是否真的患有中級精神疾病,其對他人的傷害已經是事實,必須承擔應有的法律后果。 倘若該打人女子并非如其家屬所言,事實上沒有患有二級精神殘疾,則該女子的“暴行”著著實實令人發指。一個剛進而立之年的女子暴打花甲老太,竟因為一句話的口角,沒有一點寬容心,沒有一點尊老敬老的品德。公共場所發生摩擦碰撞在所難免,可貴的是應該有顆寬容的心,讓一步海闊天空,并不是高大上的虛假,而是實實在在的交往之道。打人女子自我為中心的暴戾,其在道德上首先就輸掉了公眾的同情。而其暴打老太所深藏的思維邏輯則更加為人所不齒。一幅眼鏡三萬多,就可以比他人的生命更值錢?這也恐怕是項鏈二千多的“升級版”,是物比人金貴的丑態再現罷了。正如有的網友所言,“三萬多的眼鏡常有,可比命都值錢的眼鏡,世間絕對沒有。”其暴打她人的行為,首先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公眾場合打人,也涉嫌侵害他人的人格尊嚴權,人的權利本身就比物的權利要高貴的多。此事恐怕是涉事女子不知曉的事?;蛘唠m然知曉,但“錢多人橫”,恃財自傲,完全視他人權益于無物并非沒可能。這樣的“土豪”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才對。 倘若涉事女子確系患有二級精神殘疾,其對他人的侵害也難以否定,其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也難以逃脫。她雖患有二級精神殘疾,但事發時,其是否處于發病狀態,應該由權威部門進行全面鑒定。如果事發時其確實處在患病狀態,則其家人或監護人難逃監護不力的法律責任,對此給老太造成的侵害,應該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全面賠償。不能單靠其家屬一張二級精神殘疾證明就能為其不法言行推脫責任。 每個人,當身處于公共場所時,其權利受到法律保障,也應得到他人的尊重。當然,這種權利,在某種程度上應該在群體之間有某種讓度。只有讓度,才可能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或者丑陋的言行。今次發生在沈陽超市內女子暴打老太的事實,再次證明了,權利讓度,是一種謀求更大權益的行為,從道德上來說,則可體會寬容產生和諧的道理。 當違反了道德上的自律,就是不道德的行為;當出現了侵犯他人權益的違法狀態時,就是不法行為。不管是否存在二級精神疾病這個事實,打人者或者其家屬都難逃法律對其的制裁和道德的譴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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