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變成“提前釋放”,保外就醫成了“保而不醫”,監外執行相當于“重獲自由”,身負命案監外執行后竟再殺人……減刑假釋,原本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在“權力尋租”的誘惑下,日益演變成特權之人逍遙法外的通道。(來源:1月12日新華網) 去年3月20日,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啟動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要求重點監督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刑罰變更執行情況,嚴查背后的司法腐敗。檢察活動的結果是:廣東收監138人,山東收監66人,成都收監28人……2014年全國超過800名“逍遙獄外”者被重新收監。 800人“逍遙獄外”,這個結果著實讓人感到意外。因為800人已經不是一個小數目,但如果把全國所有的“逍遙獄外”的數字都統計出來,其結果肯定要遠超800人。如此多的人“逍遙獄外”,其危害不容小視。首先是對我國法律的褻瀆,將會讓法律成為擺設。其次是對違法犯罪行為的縱容和包庇,不利于懲罰犯罪。三是破壞了我國司法的公正、公平性。一旦司法的公正、公平性被打破,那么司法權威、司法腐敗和社會違法犯罪等一系列問題都將全面顯現。到時,一個社會要想和諧穩定和發展恐怕就只能是一句空話。 對“逍遙獄外”的"休假式服刑",各級各部門必須深入反思,及時打牢“休假式服刑”的制度補丁,從而讓“高墻內腐敗”遠離司法。 一是要及時堵死“休假式服刑”的權力漏洞。縱觀各類“休假式服刑”案件,享受“高墻特權”者無外乎是當地的一些“有權人”、“有錢人”和“內部人”,無論他們是哪一類人,最終的著力點都在“權力”的運用上,如果沒有司法部門最終的徇私舞弊、瀆職和犯罪行為,這些人都不可能順利走出監獄,并順利逃脫法律的制裁。因此,要杜絕“休假式服刑”案件的發生,關鍵在于強化司法部門和司法人員的責任,實行誰辦理誰負責的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從而堵住“休假式服刑”的權力漏洞。 二是要堵死“休假式服刑”制度設計“后門”。據眾多業內人士所說,我國的“監外執行”規則設計尚不健全,從審批到監管,規定籠統,加上司法、檢察院、法院、司法等部門在一些地方對接不暢,缺乏溝通,易造成服刑人員的“脫管”窘境。這就需要建立司法部門的聯系會議制度,定期對罪犯的出監情況進行通報和管理;建立完善“休假式服刑”的公開透明程序,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把有關文書放在網上公開,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從而杜絕監管上的盲區。 三是要建立完善相應法律法規,狠剎不良醫生和司法工作人員的虛假鑒定的歪風。不可否認的是,大多數“休假式服刑”罪犯手續的辦理,都離不開相關醫院和司法工作人員的虛假病歷,對虛假病歷和假鑒定,必須納入偽證罪,只有加大刑法的處罰力度,才會堵死個別醫生和司法工作人員的虛假鑒定歪風,也才會真正杜絕“休假式服刑”的借口。 總之,要徹底杜絕“休假式服刑”案件發生,就必須及時打牢“監外執行”的權力和制度補丁,真正對特權服務對癥下藥,全面提高違規者的違法成本,讓有權有錢者“不敢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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