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瀘州19歲少年曾某因網戀失敗,利用微博直播自殺全過程,時長達數小時,終因搶救無效死亡。(見12月7日《工人日報》) 據專家統計,近5年來,在我國發生過微博直播自殺事件有20多起,自殺者均為35歲以下的年輕人,雖然有個別自殺行為屬于無聊的“演戲”,但所產生的不良甚至惡劣的社會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從法律責任講,根據已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網絡服務商對網絡用戶實施侵權行為的,應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就這起事件而言,微博直播自殺明顯是在渲染甚至“教唆”自殺,侵害了其他網民的權利。少數網民公然鼓動自殺,也是對自殺者權利的一種侵害,法律是否應當追究自殺者及煽動自殺的網民的侵權責任?姑且不論。但微博服務商完全應該及時屏蔽直播自殺的冷漠及恐怖場面,此乃不可懈怠的法律責任。 從人性、職業道德及社會責任講,網絡服務商決不能讓自殺畫面在網上瘋傳,危害社會及公民心理健康。如果任憑殘酷、恐怖的自殺在網上直播,成為少數文明素養低下的圍觀者獵奇的“鬧劇”“西洋鏡”;如果任憑鼓動自殺的“軟刀子”在網上暢通無阻,一路綠燈,那就是社會正能量的流失,是人性、文明與道德之殤,網絡運營商對此需要有責任擔當。(尹衛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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