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正在召開的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條例》提出,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露天燒烤食品,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特定場地除外。違反規定,將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燒烤工具,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12月2日鄭州晚報) 據報道,鄭州的這個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更加細化,分別就燃煤,汽車尾氣,揚塵,廢氣、油煙等現存的眾多污染源,設專門章節予以管理和防治。并開出了治“煤”、治“車”、治“塵”、治“煙”四大處方。其中,治“煙”環節對于違規露天燒烤可能面臨2萬元的處罰,無疑是該條例的一大亮點。 違規露天燒烤,無疑應該受到處罰。但必須弄明白,處罰只是一種手段,絕對不是治理大氣污染的目的。我以為,2000-20000這個處罰標準,在立法時有些任性。這個標準是怎么來的?有什么科學依據? 眾所周知,大氣污染成因復雜。根據相關研究,在影響鄭州市大氣質量的主要因素中,燃煤占41%,揚塵占28%,機動車尾氣占24%,其他只站7%。換句話說,比起燒煤、揚塵、機動車尾氣造成的大氣污染,露天燒烤屬于其他7%中的一小部分,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如果露天燒烤可能面臨兩萬罰款,那么,對于那些違規燒煤、工地揚塵等比露天燒烤遠為嚴重的污染源該罰多少?新聞報道中沒有提,有沒有處罰標準,不得而知。 對露天燒烤罰款2000—20000元,也缺乏科學依據,暴露出立法的隨意性。舉一個例子。根據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秸稈焚燒最高只能罰200元。與露天燒烤相比,秸稈焚燒的危害恐怕要高出千萬倍,而罰款還不到十分之一。這是多么荒唐的法規?這樣的法規,難道不是在鼓勵污染? 治理大氣污染,重病必須下猛藥。遺憾的是,目前有關方面開出的處方明顯沒有抓住要害。去年五月,國家環保部通報今年進行的華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結果,受檢查的2.6萬多家企業中,55家企業存在利用滲井、滲坑或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排放、輸送或者存貯污水的違法問題。各級環保部門對88家企業處以總額613萬余元罰款,平均每家污染企業罰款7萬元。 法律不立,道德不張。完善治理大氣污染的相關法律無疑是必要的。但是,治理大氣污染應當從實際出發,應當抓主要矛盾。與燒煤、揚塵、汽車尾氣相比,露天燒烤不過是毛毛雨,顯然不是主要矛盾。露天燒烤應當治理,當對露天燒烤大開殺戒,有可能轉移治理大氣污染的視線,也可能讓治理大氣污染達不到預期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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