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母親一心想嫁有錢老板,竟然輕信男網友“充陽氣”的邪說,先后三次幫助男網友強奸其19歲的女兒。11月18日,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期兩年執行。(11月25日華商報) 都說母愛是天底下最偉大的愛,它堅不可摧。怎料,這位母親的母愛卻如此不堪一擊,她竟然三次幫助男網友強奸自己的女兒?!坝羞@樣一位母親可真是倒了八輩子血霉?!?“這母親是糊涂嗎?不,是個混蛋。” “她根本不配做為人之母,必須坐牢!”不少網友向這位糊涂母親發出聲討。 一邊是“必須坐牢”的民意呼聲,一邊是“緩期執行”的法槌落地。那么,助網友強奸女兒的糊涂母親該被輕判嗎? 根據《刑法》第72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那么,“助男網友強奸女兒”可視為犯罪情節較輕?眾所周知,強奸是嚴重的暴力犯罪。《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妨再回顧一下本案案情:2013年10月18日~20日,孫某將女兒劉某帶到賓館,馬某先后3次將劉某奸淫,而在此期間,孫某一直在房間內進行協助。試問,若沒有這位糊涂母親的“帶”、“一直協助”,這起強奸案可不可以避免? 還有連自己女兒都不放過的人,又怎能保證她“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只怕這次輕判,會被她誤認為“犯罪成本原來這么小”,繼而變本加厲,在犯罪的路上越陷越深。 近年來, “親人傷害”式案件也頻頻發生,諸如子弒母、父殺子、兄弟相殘之類。從各地法院判決看,基本做到了該嚴則嚴,該寬則寬,寬嚴相濟。不過對這樣一起親人傷害案是否該輕判?輕判又會不會產生誤導效應?這些問題有待商榷。 對家庭而言,親人間的傷害最殘酷,最悲劇,如何減少親人傷害案的發生,法律又應發揮怎樣的作用,應該引起社會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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