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流行說“正能量”。所謂“正能量”,應該是有利于社會進步,有利于個人向善的各種因素。用正能量的標準來衡量,江蘇如皋石莊鎮城管中隊隊員張豪參與救火,總應該是正能量吧?張豪從火場里救出一位老人,但是,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卻沒有張豪的份,理由是他“平時表現不好”——這是鼓勵人成為“正能量”還是“負能量”?這樣的規定,是什么能量? 據《現代快報》和央廣新聞報道,去年4月16日上午,如皋市石莊鎮城管中隊隊員張豪和其他10名同事一起參與救火,張豪從火場里背出一位老人,在當地媒體4月23日的相關報道中,還有張豪的名字。但是,去年8月13日南通市城管局官網發布的《如皋市石莊城管中隊被表彰為全市見義勇為先進群體》一文中,張豪的名字消失了。如皋市公安局政治處宣教科蘇警官告訴記者,如皋市政府去年已經對石莊城管中隊這一見義勇為先進群體進行了表彰,并最終在11名隊員中遴選了4人申報南通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張豪沒能進入這4人名單,因為他有“不光彩”的記錄。石莊鎮城管中隊負責人稱,張豪過去有打人、吃拿卡要等行為,不給張豪申報見義勇為肯定是沒錯的。 然而,在南通城管官網上對此事的描述中,張豪的名字消失了,救人的事實被另一個人頂替了。在《關于開展南通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候選人評選的通知》中,對見義勇為先進分子還有“一貫遵紀守法”的規定。如果在見義勇為者當中優中選優,取消張豪參評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資格,還說得過去。但是,對張豪的見義勇為行為都不給予認定,無論如何是錯誤的。 無論是江蘇省還是南通市的《獎勵、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辦法》,都沒把見義勇為者的平時表現作為獎勵條件,《辦法》全文根本沒提到平時表現。如皋市卻自作主張增加了“平時表現”這項條件,不僅給見義勇為人員獲得獎勵人為設置障礙,還把見義勇為人員分出個三六九等,也不利于鼓勵人們見義勇為的積極性。 不管張豪過去犯過什么錯誤,他受到相應的處罰,就是為他的過錯付出了代價,不應讓他另外再付出代價,否則,就至少有歧視之嫌。即使是有過犯罪記錄者,也應肯定他的正面行為,該獎勵就獎勵,這有利于減少犯罪,鼓勵人向善。即使正在服刑的人員,如果有突出表現,符合有關規定,還可以減刑。可按照如皋有關方面處置張豪的行為邏輯,犯過罪的人,怎么可以因為表現好而減刑呢? 服刑者表現突出可減刑,這樣的規定,鼓勵人用善的行為代償罪錯,從而走出罪錯,走出人生的暗區;制定此類規定的出發點,是給人以希望,給人走向未來、融入社會、融入人群,走向明天的機會。記得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杭州就大力表彰過一位有犯罪記錄者的見義勇為行為,獲得非常良好的社會反響。因為你過去表現不好,就否定你的善舉,否定善舉的價值,既是用你今天的善舉來懲罰你過去的錯誤,同時也是用過去的錯誤來阻斷你今天向善的愿望和道路,讓你永遠生活在過去,讓你永遠身陷于看不到希望、看不到人生未來的境地。這種規定,越早取消越好。 |
相關閱讀:
- [ 11-12]見義勇為者必須“高大全”?
- [ 11-12]不要以“完人”標準來要求見義勇為者
- [ 11-02]“為救同學溺亡”不算見義勇為?
- [ 10-21]吝賞見義勇為,讓人寒心
- [ 08-13]表彰見義勇為不能僅限省內
- [ 08-13]魏春云見義勇為能否特事特辦?
- [ 08-12]見義勇為“申報難”是制度性冷漠
- [ 08-12]救熟人算不算見義勇為?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