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搶八旬老人所養魚法理難容
2014-11-10 16:50:50?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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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過去了兩天,但是兩位來自安徽的老人依然如同在噩夢中。11月7日晚,八旬老人李志昂跟老伴辛辛苦苦在長泰坂里鄉丹巖村黃西坑水庫,養了2年多的魚,遭當地百來位村民哄搶。(11月10日東南網) 一對八旬老人,披星戴月來到異鄉水庫養魚兩年,原本可預期獲得辛苦回報的時節,卻平白無故遭到當地村民哄搶,此事無論從人情上或是從事理上來說,都是不可原諒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在哄搶過程中,有人更趁天黑將老人打傷,其行為更可能構成搶劫罪。尤其是事發現場有民警阻攔,這些村民還繼續實施更大規模地哄搶,最終導致經濟損失20萬元,數額巨大,這就不只是情理難容,而是突破了法律底線,構成了嚴重犯罪。 是什么原因讓一些村民如此膽大妄為?筆者以為,首先是當地村民“欺生”思想作祟,認為兩個外地老人在異鄉深山。當地村民排外欺生的觀念并沒有隨著改革開放的思想而改變。 其次,“法不責眾”心理作祟,村民知道即便哄搶具有不合法不合理因素,法律對他們也難以懲戒。 最后,利己主義意識作祟,從社會心理學角度來說,哄搶行為顯示了典型的羊群效應,普遍性的從眾心理認為既便自己不搶別人也會搶,心懷僥幸地跟著哄搶。 可以說,法治既是社會規矩準則,也是社會治理手段,更是社會文明進步發展的標志。筆者以為,哄搶行為不僅喪失了道德,而且還違反了法律,絕對不能“不搶白不搶”。在此,我們不僅要對哄搶水庫魚的村民進行譴責,也希望拿了魚的人能夠主動承認錯誤,把魚錢算還給老人。同時,有關部門出于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應加大追查懲辦力度,以此哄搶事件為契機,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讓法治成為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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