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明確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這意味著對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領導干部將予以問責,并且是動真格。 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問責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司法責任制的關鍵所在,也是實現和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現實的制度保證。期望有關部門盡快出臺具體規定,讓這一制度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盡快進入實際運作階段。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應當予以問責。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壞作用。司法公正從來就不是一句空話,應當不折不扣地體現在每一個具體的個案上。領導干部掌握著公權力,代表著黨和政府的形象,一言一行對社會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應當率先垂范,做尊重和支持獨立審判和維護司法公正的楷模,而不應干預司法活動。 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問責制度,本身就是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有效保障司法權力依據法定程序,在不受外界不當干預的陽光環境下順暢運行,對于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獨立審判是我國重要的憲法原則之一。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遺憾的是,這個規定與現實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國現行司法體制的一大弊端就是,部分法院因為人財物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缺乏獨立性,法官判案容易受到地方官員的不當干預。為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既需要推進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等改革試點,減少乃至徹底割斷法院在人事與財政上的地方依附,也應厲行司法問責制,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擾,對干涉法院獨立審判的領導干部予以公開曝光,予以堅決問責,讓法官真正獨立行使審判權。 不當干預司法之風,已經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嚴重違背依法治國的精神。不久前,四川眉山市氣象局工作人員鄭某某在大理市開車撞死路人后,讓弟弟頂包。被交警識破后,鄭某某被檢察院訴上法庭,其所在單位領導親自跑到大理,向法院遞交了請求免予刑事處罰函,以組織的名義請該院對鄭某某免予刑事處罰,引發了不良的社會影響。老百姓對形形色色的說情、走后門等不當干預司法之風深惡痛絕。特別是在司法體制改革尚未真正觸及體制之弊,建構完備的獨立審判體制尚有難度、尚需時間的背景下,更有必要切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問責制度,形成必要的輿論壓力和威懾力。 需要指出的是,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問責制度,在制度設計上應堅持一視同仁,避免選擇性問責。只要是領導干部存在干預司法活動的問題,一經查實就應當堅決問責,絕不姑息遷就,使其不能、不敢干預。一旦將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問責制度真正落實到位,對干預司法活動的現象動真格,那么干涉司法的歪風邪氣必然會明顯收斂,司法環境必然得到有效的改善。(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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