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桑湖,位于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是東洞庭湖的萬畝內湖。這里曾經碧波萬頃,被稱為“候鳥天堂”,如今卻被當地鎮政府以每年370萬元的價格出租,淪為一片蟹池藕塘,生態系統遭到破壞。而當地鎮黨委書記則無奈的表示:濕地管理的規定是國家林業局2013年12月制定的。但是這是一個部門的規定,手段很弱化,沒有什么強制性的措施,因此無法找到有力的法律武器制裁承包商。(10月27日 新聞縱橫) 東洞庭湖是國家級生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與之一地之隔的“采桑湖”雖被列入“實驗區”,“適度”開發被搞成“深度”開發,是典型的“好經被歪嘴和尚念歪”。按保護區管理局采桑湖站站長易飛躍的說法:“養蟹挖藕對湖區生態功能的破壞將是長期的,采桑湖或許將再也聽不到“灰鶴們”的叫聲了”。聽罷專業人員的蔚然嘆息,公眾內心也十分的焦慮與痛心。那么,還處于利益打架的當地政府與商人之間都顯得十分的無奈和無辜,經營方說是政府大力支持下進行的經營開發;而政府方面則裝作無辜的聲稱“找不到有力的法律武器”。事實果真如此?很顯然,這又是一起政府無視法律法規,拍腦袋決策導致“手伸長了”縮不回來的尷尬事。 采桑湖目前處于十分尷尬的境地,一方面經營方要急于采收湖里的大量蓮藕;另外一方面是政府在社會志愿者、專業人士的抗議、嘆息中感受到胡亂拍腦袋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急于想挽回局面。具體就表現在商人出高額工錢請農民下湖采摘,而政府則全員出動予以阻止,但商人已支付的租金及投入經營成本則一直懸在半空之中,治標、治本都尚無任何的頭緒,該鎮政府相關領導便意圖去尋求法律武器強力彈壓了,還責怪“濕地的管理規定是部門規范,手段太弱”,不由責問一句:當時對商人拍胸脯保證協調到位并聲言:“老板發財、地方效益”的時候怎么沒按這么弱弱的規定保持“適度”呢?如此大言不慚、知法犯法釀成的苦果怎能將板子全部打在商人的身上? 常言“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很容易混淆公眾的視聽,那么不妨聽聽當地群眾的說法,“你說不能挖藕,當時把他包出去干嘛,你不自己打自己的臉么?幾千畝啊,又不是一天兩天能做完的,政府怎么能不知道呢?”無論是從現實中推理還是村民的言語,政府對于經營方“適度”變“深度”開發采桑湖都是知情的、都是大力配合支持的,根源無非是可以帶來巨額的眼前利益,可以想象,若非志愿者、相關專業人士的持續給壓,如此“尷尬劇情”絕不會上演。如此情況之下,尚大言不慚要尋求法律手段制裁經營方,暴露出的權利霸氣與執政思維實在令人堪憂! 實際上,政府借采桑湖“實驗區”的名義出租大肆斂財,對于經營方違規、違法,過度開發的行為不僅十分明了,且大力支持縱容,根據《濕地保護管理規定》的相關保護責任劃分,當地政府違規、違法縱容過度開發在先,這是十分清楚的。對于造成現如今兩難的困局,不是采取積極的協調、補救措施,對自身的失職、瀆職行為予以反思,而是感嘆法律手段缺乏,意欲對經營方采取法律強制手段,真是十分的不誠信、不厚道和無恥的表現,不光難以讓經營方心服口服,就是老百姓也是要背后戳脊梁骨的,而最終也會對政府的公信力產生嚴重的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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