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佛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環境犯罪偵查大隊和順德區公安局環境犯罪偵查中隊正式掛牌成立。設立專職“環保警察”,是佛山市在全省的開先河之舉,預示著今后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將不再受到環保部門的行政執法權限制。 長期以來,環保部門在對環境違法現象進行執法的過程中,基本以行政執法為主,一方面時常發生阻礙執法、抗拒執法的情況,另一方面也存在對違法行為執法不嚴、以罰代刑的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環境違法犯罪的打擊。為了加大對污染環境行為的懲處力度,這些年國家一直在完善環保相關法律法規——自2011年5月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訂為“污染環境罪”;去年6月,最高法、最高檢頒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不僅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入罪門檻,也改變了對于污染環境行為以往只能由行政部門作行政處罰了結的狀態;今年4月,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更加“硬氣”,被譽為“一部真正的違法成本高的環保法”……可以說,環保法律準備工作已經基本完畢,現在是時候補齊環保執法的短板了! 設立專職“環保警察”,就是補齊短板的重要選項之一。其好處顯而易見,一方面可以減少環保執法的阻力,增強對環保違法活動的震懾力;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可以提前介入并與環保部門密切配合,從而縮短辦案時間、減少重復勞動、提高環境執法效率。佛山市此舉,將打擊環境犯罪引入制度化、專業化的新階段,這在全省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放眼全國,組建專職“環保警察”已經成為一種趨勢,昆明市公安局早在2008年就成立了環境保護分局,河北、浙江、安徽等省的許多地市也都先后成立了環保警察隊伍。在國際上,環保警察也有案例可循,而且成立時間更久、執法權限更大。比如韓國,設有專門針對環境保護的特別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可以對任何有關環境違法的線索展開調查。 設立專職“環保警察”,既為補齊環保執法短板,也是政府解決污染問題的一種新嘗試。但這一切都要有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那就是地方政府對環保問題的真正重視。倘若地方政府的發展觀、領導干部的執政觀仍停留在“唯GDP”的舊軌道上,勢必會對污染問題尤其是重點企業的污染問題“睜只眼閉只眼”,甚至是赤膊上陣充當排污企業的“保護傘”。如果是這樣,即便修法嚴懲環境違法犯罪,即便設立專職“環保警察”,恐怕仍然走不出“執法難、執法軟”的慣性窠臼。近期曝光的內蒙古阿拉善盟騰格里工業園區的環境污染問題,就充分暴露出了當前環境治理的最大癥結。媒體以“有圖有真相”的形式反映當地污染問題,而且包括央視在內的多家媒體幾年前已經報道過,但當地官員仍予以堅決否認,并且“拿人格擔保”,不過在中央領導人作出重要批示之后,當地立即召開會議、追究責任、啟動問責。這就是當前的最大問題所在——如果環保只停留在宣傳口號上,領導干部沒有內化于心,地方政府沒有外化于行,“環保警察”充其量只是紙老虎,“美麗中國”也會化為虛幻泡影。 設立專職“環保警察”的嘗試值得肯定,但切記背后的地方政府發展觀更為關鍵。只有環境保護自上而下成為所有領導干部的執政理念,特別是基層領導干部,這樣才能使“環保警察”變得真正有意義并發揮出最大效用,才能從根本上補齊環保執法的短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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