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這是記者于昨天在北京舉辦的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獲知的消息。在該論壇上,與會者就目前賄賂案件的形式、認定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多項亟待出臺司法解釋進行規定的問題。(9月28日《京華時報》) 無須諱言,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人情變薄已成為一個社會病。同處一樓,卻形同陌路,令人痛心。然而,與人情變淡相反,禮金加重,也成為當今社會一道特有的風景。譬如,同事結婚、喬遷之喜,禮金已由100、200元,刷高到1000、2000元。也許,一個500元、1000元的紅包,看著并不起眼。但倘若集聚起來,也是一筆巨額財產。正是看中這一點,目前由“禮”生財,已是個別領導創收的新途徑。 為何領導偏愛“禮尚往來”?一方面,在人情掩護下的收禮無罪。當前,對收受禮金違紀行為的處理,主要是給予黨政紀律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官員單純收受禮金,視情節輕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紀律處分。在時有老虎、蒼蠅落馬的反腐語境中,收受人情“禮”,無疑是最安全的選擇。另一方面,情“禮”容易令官員放松警惕。與錢權交易、權色交易不同,情“禮”屬于長期投資、“感情經營”,不要求立即見效。一盒月餅、一張購物卡等小禮品,容易令官員放松警惕。 表面看,“禮尚往來”你情我愿。但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是,情“禮”雖穿著禮尚往來的“外套”,但其“用武之地”常常是對規則赤裸裸的逾越。比如,在提拔干部時,領導對“情禮”到位的干部偏愛,就會讓“不會來事”的干部失去競爭機會;在政府采購時,領導倘若,對懂得“長期經營”、情感套磁的企業關愛,就會讓守法紀、遵規則的企業錯失發展良機。如此一來,必然是產生劣幣驅良幣的負效應。 情“禮”雖不要求立即“變現”,但從長遠看,也是為了套利。因此,對這種打著人情幌子的行賄受賄,必須予以制止。其實,我國對情“禮”,并非沒有嚴格規定。中辦、國辦早就規定在公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但卻因為違紀的處罰缺少剛性,執行不力?!笆帐芏Y金入罪”,無疑給處置情“禮”,套上了法制的籠頭,有助于剝掉情“禮”的人情外衣。 然而,“收受禮金入罪”,并非是對情“禮”一刀切。中國畢竟是一個人情社會,適當的禮尚往來有助于潤滑人際關系。試想,同事間、上下級間,除了工作沒有一點交往,是正常的人際關系么?有助于形成工作合力么?因此,“收受禮金入罪”,也首要厘清情與禮的邊界。對打著人情外衣的行賄要打擊,對正常的禮尚往來,也不能制止。也許,如何在情與賄間劃一道清晰紅線,才是考驗相關部門智慧與管理技巧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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