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不批捕,意味著所涉誣告陷害罪的司法程序到此為止。執法機關將刑拘變更為取保候審,背后又涉及什么刑事犯罪?顯然需要有一個合乎法律邏輯的答案。】 吳英的父親和代理人涉誣告陷害案有了新進展,對于公安機關的提請批捕,東陽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捕的決定。目前,吳永正和藺文財的刑事強制措施已經變更為取保候審。 檢察機關不批捕,意味著所涉誣告陷害罪的司法程序到此為止,除非公安機關有新的證據,否則當事人在這一罪名上便應按照無罪處理。但從目前的執法措施看,并不意味著案件程序的完結,也不意味著當事人已經無罪。該案究竟該如何收場,似乎還值得玩味。 一直為女兒做無罪辯護的吳永正,因為與藺文財舉報東陽市政府副市長陳軍“索賄”而被刑拘。警方的調查結果是,陳軍從未接受過吳英任何形式的賄賂,因而認為兩人的行為涉嫌誣告陷害罪。但在刑法上,該罪是以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要構成誣告陷害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并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就不構成本罪。 從案情上分析,吳永正兩人舉報的目的,是為了讓陳軍在吳英案資產處置中回避,主觀上乃是擔心陳軍擔任組長可能會不公正。警方調查出的未索賄受賄的結論,顯然不足以支撐二人行為具有使陳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也正因為如此,檢察機關才認為二人不符合逮捕條件。從法律上判斷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這對執法機關而言并不是什么難事,為何公安機關要堅持走刑事司法程序呢? 其實在社會輿論效應上,副市長向市公安局報案,警方旋即展開調查并將兩人刑拘,無論案件事實如何,這本身就已經在老百姓那里失了分。作為官員,如果認為自己的人格權、名譽權受到侵害,首先應當走民事司法救濟程序,而不是貿然動用警力。而對于執法機關,在接到報警后,真正的依法秉公處理應是堅守法律標準,在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的情況下,果斷地作出公正的裁斷,而不能因為報警者是副市長就硬著頭皮推進刑事司法程序。 雖然當事人已經走出了看守所,但案件下一步如何收場,顯然還需要回到法律和理智上來。對于誣告陷害,吳永正強調“弄錯了,是個誤會”,并表示還會堅持維權,“不過一切都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那么執法機關將刑拘變更為取保候審,背后又涉及什么刑事犯罪?顯然需要有一個合乎法律邏輯的答案。據警方稱吳永正涉案嫖娼,但被暫緩執行拘留處罰。如果執法機關能夠坐實嫖娼,那么暫緩執行的理由又是什么呢?其證據又能否經得起檢驗?執法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真的那么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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