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沒有足夠犯罪證據的案件,現代法律制度的最基本要求是,必須堅守疑罪從無的底線】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面向外國駐華使節的開放活動,16個國家的駐華使館派出使節參觀法院并旁聽案件庭審。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其間談到近日備受媒體關注的念斌案時說,此案的處理,彰顯了人民法院國家審判機關在堅持疑罪從無的理念。 大多數人對此案的態度與念斌的律師相同,認為司法的最終判決體現了疑罪從無的現代司法原則,但是包括受害人家屬在內的一些人卻對一個問題始終無法釋懷——念斌不是兇手,那么誰是兇手?然而,這個問題該由法院來回答嗎?與趙作海案、張氏叔侄案相比,念斌案沒有真兇出現,沒有板上釘釘地證明被告人無辜的實物證據。可是,試問:既然經過三番五次的庭審,控方一直拿不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充足證據,那么,法院又有什么理由拒絕判決被告人無罪呢?這一看似簡單明了的法律邏輯,卻恰恰是一些人困惑的癥結所在:控方沒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法院就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么? 在人類歷史上,對于發現無辜證據的案件予以平反昭雪,是一種理所當然的正義之舉。可是,如何處理沒有足夠犯罪證據的案件,現代社會與傳統社會卻存在著罪與非罪的實質差別。在傳統社會,在“真假之證等、是非之理均”的疑案中,即使沒有足夠的犯罪證據,依然可以把被告人當作犯罪人或準犯罪人來對待。可是,如果承認證明沒有的事兒比證明確實發生過的事情更困難,那么,對于連控方都找不到充足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又怎么可以期待被告人能找到證明自己無罪的有力證據呢? 因此,在現代社會,刑事審判制度關注的焦點不再是被告人是否能夠證明自己無罪,而是從定罪的角度出發,強調控方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因此,對于沒有足夠犯罪證據的案件,現代法律制度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必須堅守疑罪從無的底線。 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堅持疑罪從無,旨在實現一種最基本的公正。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疑案的處理,流行著這樣一種誤解,很多人認為,既然是疑案、既然做不到不枉不縱,那么,無論作有罪處理還是作無罪處理,都可能出錯:疑罪從有,可能會錯及無辜;疑罪從無,又可能會放縱犯罪。然而,這種以結果主義為導向的認識顯然忽視了判決自身的正當性問題。無論是錯及無辜還是放縱犯罪,談的都是判決之后可能出現的后果,可是,就裁判當時而言,如果沒有足夠的犯罪證據,法院又憑什么判決一個人有罪呢?很顯然,一旦把評判的焦點凝聚到裁判之時,我們就不得不承認,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形下,強行判決一個人有罪是一種多么荒唐的做法。而且,與判決之后可能出現的放縱犯罪的后果相比,這么做事實上還是一種公然的違法。 因此,堅持疑罪從無,意味著一種最基本的公正:在現代社會,在缺乏足夠證據支持的案件里,任何人不會被判有罪。 在此,有必要說明的是,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盡管公檢法都負有查明事實真相的責任,但是,囿于現代審判制度的自身特點,法院需要查明的事實真相的范圍是受到嚴格限定的。具體而言,法院的職責是就控方提出的指控作出裁判,而非查明犯罪指控之外的全部事實。因此,在具體案件中,法院只能立足現有的證據就被告人是否實施指控的犯罪行為作出判斷,而毋庸考慮“如果不是被告人,究竟誰是兇手”的疑問。 那么,在疑罪從無的案件中,又如何兼顧被害人的需求呢?基于樸素正義的考慮,我們往往習慣性地將被害人的正義與被告人的無罪釋放對立起來。然而,關于這一問題,我們必須區分被害人的兩種法律權利:一種是民事補償權。如果找不到真正的犯罪人或者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對于特定類型的暴力犯罪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國家可以通過被害人補償制度予以適度的經濟補償;一種是刑事追訴權。對于依照疑罪從無原則作無罪處理的案件,事實上意味著對于被告人的追訴活動已經徹底結束。因此,被害人固然可以要求偵查機關進一步收集證據、追查真正的兇手,但是,該追訴活動已經與本案被告人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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