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負責人是具有一定級別的黨政官員,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他們的薪酬待遇應當與同級別黨政官員大體等同。即便考慮他們部分具有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的身份,他們的薪酬待遇也不能比黨政官員高出太多,更不能高得離譜。】 據報道,由人社部牽頭、財政部等部委參與的央企主要負責人薪酬調整方案初稿已經草擬完畢并開始征求意見。這份計劃草案一個主要建議是,央企、國有金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薪酬將削減到現有薪酬的30%左右,削減后年薪不能超過60萬元,平均薪酬較高的金融企業高管削減數額最大。 央企、大型國企和國有金融企業的高管薪酬很高,已是盡人皆知的公開的秘密,要求規范、限制國企高管的天價薪酬,是近年來在各種場合屢屢提起的公共議題。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召開第四次會議,其中審議了《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簡稱《薪酬方案》)和《關于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簡稱《待遇意見》)。人社部牽頭制定的央企主要負責人薪酬調整方案此時草擬完畢并征求意見,具有為國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探路和示范的意義。 較長時間以來,國企負責人利用實際掌握國企資源的便利條件,以向國內一些民營企業家和跨國企業高管“看齊”為由,無限抬高自己的身價,形成了一套自我確定薪酬標準、自我報銷職務消費的潛規則。由于相關制度不完善以及整體法治環境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門對國企負責人薪酬待遇監督、干預不力,公眾和媒體也難以有效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國企負責人薪酬偏高過高、履職待遇過多過濫,實際上成為一個封閉運行的自肥體系,甚至成為一個暗箱操作的“腐敗場”。 對癥下藥,治理國企負責人高薪酬、高待遇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國企負責人的身份性質和定位。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并承擔一些政府管理職能,這決定了國企負責人首先是黨政官員,是具有一定的行政級別的領導干部。同時,他們又是政府派往國企從事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具有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的某些特征,但他們的經營管理工作不完全是市場行為,工作業績也不完全由市場評判,他們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因此,他們的薪酬待遇不能向民企和外企高管看齊。 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方向是,逐步取消企業負責人的行政級別和黨政官員身份,改由市場化手段向社會公開招聘,以此產生真正的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國有企業負責人如果真正由市場產生,他們有理由享受與其市場身價匹配、與經營業績掛鉤的薪酬待遇。但是,在進行這項改革之前,國企負責人由于具有黨政官員身份,他們的薪酬待遇應當與同級別黨政官員大體相當,即便考慮其部分具有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的身份,他們的薪酬待遇可以比黨政官員適當高一些,但不能像現在這樣高得離譜。 幾年前,一家央企董事長兼總經理調任南方某省,擔任省委書記,他坦言前后兩個職務的收入差距非常大,第一個月拿到工資時,還以為是小數點打錯了。這名央企董事長調任省委書記,行政級別從副省部級升為正省部級(也可能是平級調任),收入卻大幅縮水——這不是說省委書記收入太低,而只能說明央企負責人的收入太高,不規范不行,不限制不行。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薪酬方案》、《待遇意見》,表明中央對繼續推進國企改革、切實改革國企負責人薪酬待遇制度進行了深入研究和周密部署,規范和治理國企負責人的薪酬待遇,已到了必須出實招、動真格、下狠手的時候。如果國企負責人薪酬削減30%,削減后年薪不超過60萬元,盡管仍比一些同級別黨政官員高出不少,但至少不會讓人產生“小數點打錯了”的誤解。如此改革方有利于國企改革的整體推進,有利于對國企負責人薪酬待遇形成強力硬約束,有效遏制其惡性膨脹和泛濫失控。 本報評論員 潘洪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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