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最新發布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即“微信十條”,其主要管理對象是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微信等聊天軟件的運營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事實上,這是各即時通信工具提供者和使用者本應自覺踐行的責任,“微信十條”正是對這些責任作出了法規層面的明確。 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并承諾遵守“七條底線”,是對廣大即時通訊工具使用者的保護。 有網民認為,上述規定可能會壓制言論,限制網絡空間的言論自由。這種想法,其實并不正確。 任何自由都是有條件的自由,沒有絕對的自由。法律上有一項公認的原則,即“法無禁止即自由”,這句話表明,自由是在法律禁止之外的范圍內實現的。言論自由也是如此,發表違法的言論,就應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自由都不能損害他人的自由。言論并非都是正當的。謠言、欺詐、暴力等不良信息,會侵犯他人的自由和隱私等合法權益,危害社會安定。這樣的言論,不是正當的言論,既不受道德支持,更不受法律保護。 未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意味著難以保證所發布的新聞信息真實準確。容易滋生謠言,危害社會安定。 當前尚未對即時通信工具的使用者進行實名認證,給了一些利用即時通信工具進行人身、財產侵害的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即時通訊工具中的網絡空間需要健康有序的公眾信息服務,只有這樣,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正當自由才能受到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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