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車子在禁停區域被民警開罰單,昨日,福州一男子持木棍和當事民警發生爭執,附近市民用手機拍下爭執畫面后,發至微博,并引發網友熱議。(7月30日《海峽都市報》) 為規范城區人行道上的車輛亂停亂靠行為,執法部門依法對停靠在禁停區域而拒不開走的車輛處以罰單,再正常不過。可是,面對執法民警,男子卻執棍對峙,這是要鬧哪出? 誠然,警察的權威不容挑釁。盡管我國沒有像美國那樣強調他們的“絕對權威”——在執法時,如果對方出言不遜或者抗拒執法,警察可以以抗拒執法名義將其強行逮捕,甚至是對其開槍,根本不容現場爭辯。但是,法律對類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妨礙公務的行為,也劃定了罪與罰的分水嶺。不論出于何種理由,男子都應該據法申辯。遺憾的是,當他執起棍棒的瞬間,已經僭越了法律的城垣。 法律才是解決爭議的“神器”。事實上,不僅行政執法須依法定,守法公民亦有權拒罰。倘若該男子對警察的當街處罰心存疑議,也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等法律手段實現自我維權。男子或不知曉,《行政處罰法》早已有言在先,即行政機關在進行檢查和當場處罰時,應當亮證執法。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罰,并向有關機關舉報或報案。將如此明了的程序棄而不用,當真是“no zuo no die”了。 其實,類似的沖動之舉并不鮮見。故而,值得我們思考的是,事后既知“復議”一說,當事人又因何當場掏出木棍,更要搬出七大姑八大姨來叫板?想來,若非一時熱血竄頭,動了戾氣;便是感染過特權的迷瘴,欲借助姨夫手中的“權杖”來對抗民警的“法杖”。殊不知,恢恢法網之中,睽睽眾目之下,再大的權力最后只能縮回制度的牢籠。此時呼叫姨夫,莫不是坑爹嫌少,還要坑姨夫不成? 人非圣賢,過而改之亦善。放下木杖,忘掉權杖,撿起法杖,將“人生座駕”開往法治的光明大道上,方能一路坦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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