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審計廳日前完成的對云南4個州市車輛超限治理工作專項審計調查顯示,超限治理經費大部分用于人員支出,占總支出的52%;公路維護保養及站點建設僅占總支出數的16%,公路養護資金不能得到有效保障。(7月22日《中國青年報》) 整治治超費用,本來應專款專用多用于道路養護,然而,云南省審計廳審出的問題是,這筆費用不但沒有被專款專用,反而被“喧賓奪主”52%的支出都用于了執法人員的工資,而僅16%的支出用于了道路維護及站點維護。 在執法就是收益,執法就是執法人員提升工資的背景下,那么,治超出現“以罰代管”,甚至故意縱容超載的畸形現象,還有什么難以理解的呢?那么,在利益的誘惑下,執法人員的“釣魚執法”沖動又怎能無疾而終呢? 除此之外,審計也發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由于公路管理體制不順暢,機構設置重復,執法手段單一,絕大部分地區仍以罰款作為超限治理管理的主要手段。然而在處罰中,不少地區未嚴格按規定標準執行,各地處罰金額均低于處罰標準,且處罰金額不一,影響了治超執法的公信力。 說到底,有審計,更要有問責。既然審計審出了嚴重問題,就不能諱疾忌醫。對審計出突出問題視而不見——而應啟動責任倒查機制。只有如此,才能使審計真正發揮效用,而且對嚴重違紀者也是有力的懲處和震懾。 否則的話,把審計只是當作走過場,那么,審計不但有可能失去它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而且對約束治超歸法執法,也就等于沒有了任何外部監督。如此一來,出現上述治超執法人員頂風違紀,以罰代管,對超載姑息縱容,大部分治超費用都用于發工資而道路維護卻無人問津,還有什么難以理解的呢? 一言以蔽之,是制度漏洞要及時彌補,對“治超費用一半發工資”不能只有審計,更要有問責、追責機制,只有如此,才能把治超工作落到實處,領上正途。難道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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