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東森新聞”報道,臺鐵宣布,臺灣“鐵路法”修訂后于今年6月實施。依新法之規定,將可提高對賣黃牛票之罰則,處以每張票價最高達10倍之罰款,另以非法程序大量訂票者,最高可處50萬元(新臺幣,下同)罰款。(7月15日,中國臺灣網) 盡管中國鐵路實行購票實名制,但是,對于鐵路票中的“黃牛”仍舊不能禁絕。不僅如此,他們更是處心積慮進行新的勾當。在整治“黃牛”方面,臺灣就已通過嚴格立法來遏制“黃牛”蔓延,以高額的懲罰方式來杜絕人們購買“黃牛票”。買賣并罰,切中要害。這對于咱大陸的“黃牛”整治,有著很好的借鑒意義。 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黃牛”的存在就是供需矛盾的結果。從需求上看,火車票存在著巨大的市場需求量,尤其是在諸如春運這樣的時期。此時,“黃牛”應運而生。他們通過各種非法的或合法的手段獲取火車票,然后通過加價的形式出售給這些有需求的人。在這一過程中,火車票的供需關系顯得十分畸形,尤其影響正常的市場秩序。 我們以往的打擊“黃牛”活動一般都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進行,無非就是通過行政拘留或者罰款的方式處罰之。但是,不痛不癢的處罰對于“黃牛”根本起不到震懾作用,治理“黃牛”的問題也就陷入了惡性循環,總是達不到根治的效果。 臺灣人的高明之處就在于,通過立法重罰“黃牛”的違法行為,即以“每張票價最高達10倍之罰款”“非法程序大量訂票者,最高可處50萬元新臺幣”的巨額的罰款規定,增加不法之徒的違法成本。當“投入”高于“收益”,誰不重新核算成本?“玩不起”的人自然也就束手就擒,自動退出這個“領域”。 社會治理的最高境界,便是隱刀鋒于無形。日子久了,臺灣的“黃牛”治理之法將逼迫“黃牛”自行解散,各自謀生。可見,唯有通過智慧的立法,才能夠斬斷“黃牛”的“供給”與命脈,從頂層設計的角度讓他們的存在失去價值。嚴峻的立法與高額的罰款才是最好的震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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