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郭美美因涉嫌參與網絡賭球被控制。北京警方透露,世界杯開賽以來,共破獲賭球案件8起,控制違法犯罪人員47人,收繳賭資初步統計達6000萬元。 賭球和買足彩雖然在形式上有所相同,都是拿比賽結果來決定一定資金輸贏的博弈。但是在違法性上,兩者卻有本質區別。足彩首先具有公益性,相關收益將作為公益金用于國家體育事業發展和公益事業。同時,形式也比較單一,博弈性并不高,只是為了滿足球迷觀球娛樂需要,因此得到了國家的合法性認可。 而在賭球活動中,即使參與者有著不同動機,但是作為組織者的莊家自然是純粹以營利為目的,為了暴利,他們讓博弈違背了游戲的娛樂初衷,使之淪為赤裸裸的吸金工具,更有甚者根據投注情況,不惜重金收買球員和裁判操控比賽。顯然,賭球已經具備了賭博的全部特征。 在我國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都是不合法的,賭球也是如此。事實上,我國法律對于賭博行為的違法性認定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雖不認為合法,但因危害顯著輕微,不追究法律責任。早在1990年公布的《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事,執行政策,深入開展除“六害”斗爭的通知》就明確要求,“對于家庭成員、親朋之間娛樂中帶有彩頭(少量輸贏)的活動,可不以賭博追究。”《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延續了相關法治精神,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情節特別輕微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第二個層次是治安處罰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這涉及兩類尚未構成刑罰的賭博違法行為。前者針對的是為賭博提供條件的組織者,但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才能直接構成相關處罰;后者針對的是所有參與者,也須以“賭資較大”為條件。在執法實踐中,公安機關還須從動機等多方面綜合考慮,來決定處罰輕重。 第三個層次則是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賭博罪涉及三種行為,一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行為;二是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三是開設賭場的行為。由于單純的“聚眾賭博”行為具有臨時性、規模較小等特征,要因此構成犯罪有著一定數額要求,而開設賭場行為一般具備長期固定性,社會危害性更大,法律對此并無數額要求。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為則視為“開設賭場”。可見,網絡賭球的組織者,即使打著所謂“彩票”的幌子,只要沒有得到國家認可,都將直接構成賭博刑事犯罪。對于參賭人員而言,如果有證據證明,其以賭博為業,則也將構成賭博罪,否則只構成治安處罰。如果郭美美只是參與者,并非組織者,那么其將接受何種處罰,則須視其是否“以賭博為業”而決定。 只有讓賭博遠離足球,才能讓足球更加純粹,讓球迷不再淪為傾家蕩產的賭徒。 林濟生(北京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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