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有自治需求,也有自治智慧,更有自治能力,但是,如果不解決村民自治權利救濟渠道狹窄的困境,如果不捍衛法律公平,讓法律成為村民的信仰,就難以實現村民善治?!?/p> 河北侯落鴨村村主任侯志強,被他屢屢欺負的鄭潮軍用鐵鎬打死。96名村民聯名上書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釋放鄭潮軍,理由是,侯志強主動到鄭家尋釁滋事,鄭家是正當防衛。 村民與惡霸村官之間不見硝煙的戰爭,似乎并不鮮見。這類村干部往往有著相同的臉譜,被貼上“惡霸”的標簽,他們也用行動“成就”他們的標簽,比如侯志強在侯落鴨村簡直無惡不作,比如將他人的耳膜打穿,居然要對方補償給自己4000元錢,理由是“打人出了力氣”。 對惡霸村官,村民往往敢怒不敢言,間或有敢于反抗者往往下場凄涼,或者快意恩仇前已將個人生死置之度外。其實,村官與村民原不該關系緊張,同在鄉土最底層,兩者有著較大比例的利益重合點,即便存在齟齬也可通過和解實現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尤其是1998年通過、201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保障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何在惡霸村官面前無能為力,甚至淪為砧板魚肉? 村官既然能稱霸,總有“過人”之處,比如依托于龐雜的家族勢力,再比如性情乖張、經歷復雜。面對這樣的惡霸,個體村民顯然無法也不敢抗衡。即便村民有心聯合行事,也不敢明著來。在村主任選舉中,村霸往往能夠通過恩威并施的手段操縱選舉。 有個時代背景不能不提,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的推進,不少鄉村日漸凋敝,變得空心化。凡是稍有能力者大都移居城鎮,這就給村霸壟斷鄉村事務以極大的便利,即便在外打工的村民逢年過節回到鄉村,也無法對村霸實現有效制衡。 古有“皇權不下鄉”,由于鄉村根據血緣的親疏遠近決定關系的好壞和權利的大小,在這個熟悉人的社會,法律幾乎是用不上的,鄉村秩序往往由民約、倫理維持。鄉民解決爭端常見的路徑,首先必須考慮“情”,然后是“禮”,再次是“理”,最后才是“法”。不過,國家法律也在潛移默化地在鄉村生長、發育,村民的思維方式和法治觀念都有了提高,但出現的困境是,村民一些時候無法通過法律維護合法權益。 即以侯落鴨村為例,侯志強經常毆打他不喜歡的村民,被打村民多數不報警,即便報警,警察也是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后出現。有時侯會被警方帶走,但沒多久就再次出現在村里,村民們猜測侯與警方有特殊關系。以至于2009年侯志強當選村主任后,沒人再直接告過他的狀。長此以往,村民的法律信仰被削弱,村霸更加有恃無恐。如果矛盾無法調和,村民只能采取最原始也最激烈的復仇方式。這就應了學者蘇力的一種判斷,正式的法律制度沒有或者沒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務,而另一方面又禁止那些與正式法治相違背的“法律”實踐。 村民得不到及時的法律救濟,有多方面原因,比如警力不足,再比如一些鄉村勢力盤根錯節,相關部門不愿意深度介入。此外,不容忽視的一點是,一些鄉鎮政府沒有動力介入,幾年前國家免除了農民的“皇糧國稅”,農民不用再交公糧,鄉鎮一級的政府無油水可撈,鄉鎮與村民關聯度變得松弛甚至中斷,比如在侯落鴨村,村民不交公糧后這么多年,難得見到鎮上的干部出現在村里。不管從哪個角度看,這些理由都不足以使政府放逐職責。如果鄉鎮政府偏袒村霸,或者無意主持公平,除了折損政府公信力,只會使村民的權利生態更加惡化。 鄉村治理是個難題,并無捷徑可走。村民自治是推進我國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實現農民當家做主的重要舉措。在鄉村,能否真正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直接決定著鄉村能否實現善治,更關乎我國9億多農民的權利純度。毋庸諱言,村民有自治需求,也有自治智慧,更有自治能力,但是,如果不解決村民自治權利救濟渠道狹窄的困境,如果鄉鎮政府乃至更高級別的政府不及時主持公道,如果不捍衛法律公平,讓法律成為村民的信仰,就難以實現村民善治。 本報特約評論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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