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加快實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今年9月底前,各省要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明確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并制訂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對于需要緊急救治、但無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確無力繳費的患者,各醫療機構要按照《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范》進行及時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對于違反規定的醫療機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依法依規追究醫療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假如僅僅因為患者無力繳費,便無緣獲得醫療機構的急救服務,如此“一手交錢,一手救命”,完全淪為一樁生意的醫療服務,的確有悖生命倫理。從這個意義上說,衛計委近期三番五次發通知“不得拒治無力繳費急救患者”,自然是出于醫療服務回歸其本意的善意,既然違反規定的醫療機構,將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看來也是動了真格。 相比此前僅僅是單方面要求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卻未見提及救治費用的分擔機制,此次衛計委明確提到了落實相關規范的支付責任,即各地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明確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并制訂具體辦法和可操作的實施細則。不難設想,既然應急救助設立了專門的基金,醫療機構先行急救不必再為費用誰出而擔憂,收治無力繳費急救患者,應該說已徹底掃清了最后的障礙。 但對于上述規范的落實,的確還不能過早樂觀。盡管衛計委明確要求各省要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并為此而定下了時間表。但這一基金其實仍然是各地為政,衛計委即便有著良好的初衷和設想,但現實中卻未必能主導并管理這一基金的運行與支付機制,甚至連基金的來源,究竟是由財政撥付,還是募集籌資,也仍然語焉不詳,看來也靠各地“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至于可操作的支付機制,雖然規范提及符合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各醫療機構可提交基金支付申請。但申請能否批得下來,批下來了,錢多長時間到賬,相關的細則也仍然付之闕如。假如基金本身不能保證來源,醫療費用的支付申請也并沒有明確的說法和支付時限,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究竟能多大程度上打消醫療機構的擔憂,自然仍需打上個問號。 此外,上述支付機制,其實是建立在“無支付能力患者”的認定這一前提的,那么,“無支付能力患者”究竟該如何判定,醫療機構又是否適合擔此責任,也同樣是繞不過的問題。否則,在當下個人征信制度缺失的背景下,為“無支付能力患者”創建的應急救助基金,會否反而被“故意逃費者”鉆空子,并讓應急救助基金難堪重負,或許也并非杞人憂天。 □ 武潔(江蘇 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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