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頭條”正深陷侵權危機。繼國家版權局宣布對“今日頭條”立案調查后,6月24日,搜狐公司宣布對“今日頭條”侵犯著作權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刊登道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1100萬元。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今日頭條”隨后發布聲明稱,搜狐的起訴本質上是行業之爭,“我們希望能夠良性競爭,而不是惡性競爭”。(見6月25日《新京報》) “今日頭條”不生產新聞,卻靠“搬運新聞”賺得盆滿缽滿,這一方面顯示出新媒體的巨大創富能力,另一方面凸顯了版權保護不力的窘境。“搬運新聞”并沒有錯,但“搬運”別人生產的東西,應該經過別人同意并支付報酬,這是天經地義的,也是法律法規的要求。否則,誰還愿意為讀者生產新聞呢?新聞生產者餓死了,新聞“搬運工”又靠什么賺錢?在這個意義上,立案調查“今日頭條”,顯然不只是維護傳統媒體的權益,更是致力于促進整個傳媒業的有序發展。 搜狐狀告“今日頭條”,當然是其正當權利,但也讓人五味雜陳:搜狐聲稱“今日頭條”侵犯其著作權,抓取、復制、使用搜狐網上的文章和圖片,那么請問,搜狐網上的文章和圖片來自哪里?從報刊上轉載這些文章和圖片時,是否經由著作權人同意并支付報酬?其中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恐怕是有的,甚至是相當普遍的。這種侵權行為不僅存在于搜狐網,也存在于其他大大小小的網站。在某種意義上,這些網站都是“新聞搬運工”,“今日頭條”是一只“出頭鳥”而已。 侵權居然成為一種習慣,這種現狀是怎樣形成的?原因或許很多,但有一個根本原因不可忽視,那就是法律上存在漏洞。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在12種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其中包括“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同時,國務院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上述規定中的“時事性文章”究竟指什么,目前并無明確的法律定義或司法解釋,于是在實踐中,“時事性文章”成了一個筐,所有新聞作品(包括新聞評論)都被當做“時事性文章”,任由各種媒體免費轉載,著作權人的權益因此遭受普遍侵害。毫無疑問,轉載“時事性文章”可以不支付報酬,這是一個巨大的法律漏洞,為侵權行為打開了方便之門。這個漏洞不堵住,像“今日頭條”這樣的侵權行為就會禁而不止。 著作權人為創作“時事性文章”耗費了人力物力成本,使用者理當支付報酬,這同樣是天經地義的。可以免費轉載的“時事性文章”,應僅限于官方或半官方機構發表的宣傳文章、代表官方意志的非署名文章、公務人員發表的職務性文章,而不應該包括記者采寫的其他新聞作品,更不應該包括表達個人觀點、反映個人意志的評論文章。只有通過嚴格界定,修補法律法規的漏洞,才能切實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也才有望建立起合作共贏機制,促進傳媒業的健康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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