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在招聘網站發現不少出租殘疾證的信息,如“本人有視力四級殘疾證,求可靠單位掛靠,薪金面議,可幫公司免殘保金”。調查發現,一些殘障人士通過“掛靠”企業,采取假工作的方式,獲得一定收入以及社保,而企業可以躲避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6月11日《北京青年報》) 作為弱勢群體,殘疾人受到了不少政策幫助,“殘疾證”就是其中一個。它的用處不僅體現在持證者個人,即公園門票優惠,對聘請持有殘疾證者的企業而言,免交殘保金也是一項“利好”。 其實,殘疾人向企業“出租”殘疾證早已不是新鮮事。筆者有位親戚,因小時候多次發高燒,濫用藥物導致智力障礙。他曾找過簡單的勞力工作,但每次工作的時間都不長,最后只能待在家里。兩三年前,鄰居給他介紹了“出租殘疾證”,每月可賺取500元,這就是他唯一收入。事實上,這也是大多數殘疾人面臨的現狀。工廠企業既能招聘到低廉的勞動力,當然不愿花精力培養能力有缺失的殘疾員工。再者,殘疾人先天或者后天形成的缺陷通常都會表露在外,這份“不平常”的外表,自然使得他們受到不少歧視。 因此,企業租借殘疾證來“偷稅漏稅”固然不合理,但從換個角度看,這又何嘗不是種“雙贏”?在責怪企業鉆空子的同時,我們是不是更應該問問,殘疾人為什么僅能通過出租殘疾證為生?他們該如何保證自己的生活呢?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然而,這個“幫助安排”在執行中卻沒有那么容易實現,要怎樣的殘障級別才能受到幫助,幫助安排勞動教育要安排到什么程度,這些都是需要進一步細化的問題。 另一方面,企業能夠打“租借殘疾證”的擦邊球也少不了政府的“幫助”。就以北京為例,北京市各類用人單位,應當雇傭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殘疾人,達不到此比例的企業,則需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規定的出發點是好,但是生硬的條例讓很多企業難以執行,反倒想出來其他怪招來應付了之。 事實上,企業真正雇傭殘疾人也不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成都的一家社會企業聘請視障人士帶領游客在體驗館里感受黑暗的樂趣。這比起依靠自己“殘疾”的身份去謀生,大多數人還是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去掙生活。那么,政府在制定政策時,是否能為這些真正解決了殘疾人就業問題的企業開通綠色通道呢?是否開動智慧,為企業聘用殘疾人,提供可行性方案呢? 其實,不止是殘疾人,低收入家庭、農民工、留守兒童等弱勢群體同樣也需要政府以更多實質性的措施給予扶住,而不是在新聞報道之后,收到盲目且匆忙的補救。一個社會的公平正義,最直觀地體現在它如何對待弱勢群體。如果政府都無法保障極少部分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又何談推動社會的發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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