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經濟參考報》報道,日前,在國家發改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牽頭下,由國家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編制完成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送審稿)》已上報國務院并獲原則性通過,規劃內容將于近期發布。 根據規劃,以政務、商務、社會、司法等四大領域為主體的信用體系建設方案實現了社會信用的全面覆蓋。未來幾年,不僅公民將擁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到2017年,還會有一個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臺建成,實現資源共享。 從內容來看,構建完成的社會信用體系將打通不同領域的信息環節,通過信息資源的相互流通,“塑造”系統下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形象。它將會在整體上降低社會從商業流通到人際交往間的誠信評估成本,提高社會運轉效率。也因為這樣,外界對信用體系建設任務的完成充滿期待。 如果體系建設能如期完成,我們將駛上高度信用國家的快車道,不光是頂層設計者有這樣的預期,輿論場對社會信用體系的未來也持樂觀態度。而具體到能不能如期完成,更多的目光集中在地方的及時落實上。 回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推進過程,從概念的引入,到個人征信系統的運行,再到規劃綱要的編制確立,很長一段時間以來,體系建設的焦點始終沒有離開如何打通各領域之間的掣肘,整合不同部門間的信息。事實上,目前透露出的規劃內容,也是圍繞在不同平臺的信用信息的融合做文章。然而,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目的出發,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在于,一旦實現了信用信息平臺的統一,是不是就意味著社會信用體系宣告建成,人們可以完全依賴這套體系開展各項活動? 事實上,信息是否共享之外,社會信用體系還必須回答更多的問題。例如,由什么樣的部門或機構擔負信用評定責任,信息錄入錯誤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由哪一方以什么方式保護個人或機構的信息安全,不至出現隱私泄露的情況,又或者,怎么確保授信機構公平地對待每一個人。 表面而言,這些問題可能不為社會信用體系所兼顧,從目前的定位上,前者主要側重于多項信用信息的整合,然而,這些問題又從本質上決定了社會信用體系能不能達成內在價值。 我們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目的,在于樹立誠信的規范和標準,促進不同主體的行為進入一個誠信的定則和基本框架之內。而在另一方面,也就有必要考慮在這個體系上的評價體系本身是不是足夠權威和可靠。 在后一個問題上,一些社會環境的客觀因素不得不考慮,舉例而言,會不會出現關系疏通,修改個人信用,在信貸等方面占得優勢?如若出現這種情況,它意味著社會其他層面的不公平甚至“侵入”到信用評級這一領域。退一步說,即使在社會誠信度、規范化程度更高的國家,在涉及社會信用體系的諸多問題上,也都建立了從規范授信到平等授信機會、保護個人隱私等方面的一套法律體系。本質上,這些全面的規范建制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由此來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任重而道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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