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的兩段話在微博等網絡空間引發熱議。一段是說庭長必須會做飯炒菜,另一段說離婚案件中要將財產判給女方,把男方罰得傾家蕩產。對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積極貫徹落實指示,有的基層法院更是提出,庭長一個月學不會做飯就要調離崗位。(4月21日《南方都市報》) 炒菜做飯與法官審案斷案風馬牛不相及,省高院院長要求屬下法庭庭長們必須學會炒菜做飯,下級法院還正當其事地貫徹落實,并將一個月學不會炒菜做飯,不能練就好廚藝的庭長調離工作崗位,這意味著,不會炒菜連“飯碗”都保不住,這看起來不僅“不務正業”,甚至荒誕不羈。 但是,我們仔細品味,尤其是結合時下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反“四風”形勢審視這項要求,特別是走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活動的開展,要求庭長業余時間學會炒菜做飯,掌握好廚藝確實并不多余。常言說,“人是鐵飯是鋼,一頓不吃餓得慌”,特別是在各種物質商品豐富講究生活質量的時下,庭長們在徹底解決了“溫飽問題”之后,必然也需要吃出質量和營養。吃不好自然沒有好的心情工作,更談不上專心審案、公正斷案,還可能因為自己沒有好廚藝或不愿炒菜做飯,而去接受案件當事人的吃請,這就可能涉嫌“徇私枉法”了。而從這方面來說,這個要求,反而十分必要和實際。 古人云,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炒菜做飯看起來是“婦道人家”該做的事,與法院庭長提高斷案水平沒有任何直接關系。但是,在時下的社會風氣頗不正常的情況下,法官吃不好,自然會去尋找“改善伙食”的途徑,進而間接影響司法公正。而保障司法公正是法官的基本準則也是法官的“生命”,無論他們有再高的業務水平,如果不能保證自己審判案件的公平公正,其他們不僅算不上是優秀的法官,甚至連法官的基本資格都不具備,更會導致更多的錯判甚至“冤判”。由此可見,要求法院庭長們必須學會炒菜做飯,吃自己做的可口飯菜并不是可有可無的小事。 但是,凡是不能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筆者認為,法院系統推行“五小工程”(小食堂、小宿舍、小菜園、小圖書室、小活動室)是件好事,但不能因小失大,更不能為推行“五小工程”而影響了自己的“正業”。有基層法院為了貫徹高院院長的“炒菜做飯”要求,抽出資金辦食堂,添置消毒柜等設施設備,甚至要“要用一個月時間對庭長進行培訓,仍不會做飯的調離。”這未免有些“走樣”,高院院長要求庭長們學會炒菜做飯,并非一定要“公款培訓”、“公款學習”、用公款為自己“炒菜做飯”,這實際上又走回了“公款吃喝”的老路,很難說這不會演變為變相的“公款吃喝”。能用變相的“四風”反“四風”,同樣不容小窺。 簡言之,要求法院庭長們必須學會“炒菜做飯”,不會自己炒菜做飯,不愿、不吃自己炒的菜做的飯的庭長不是好法官。但是,違規濫用公款培訓、學習,再用公款“炒菜做飯”供自己享用,把法院當成自家廚房的庭長,同樣也不是好法官。不僅需要調離崗位去當“專職廚師”,更應當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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