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建議立法機關對刑法中的虐待罪進行修改,刪除告訴才處理的條款,改為既可公訴也可自訴,同時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做出明確規定。 目前,虐待罪在刑法上為自訴案件,即被害人告訴才處理。自訴案件需要本人提供有力證據。而事實上,未成年人往往沒有能力收集證據、保存證據、提供證據——即便是一個弱勢的成年人,如老人等,也未必能做好這一點。 黃爾梅委員提出虐待罪既可公訴也可自訴,是一條很好的建議。在被虐待者無力自救時,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公訴處置虐待行為,有利于更全面更及時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當然,公訴的含義還可以豐富一點,不僅可以從法律上明確公訴優先于自訴原則,還可以賦予公檢法機關對虐待案件有優先介入的權力。例如加強公安機關對家庭成員間虐待行為的干預。在接到受害人、鄰居等報警后,公安機關應立即介入。 此外,還有必要構建合理的自訴與公訴銜接機制。面對舉證能力不足的受害人自訴,法院及時通知檢察機關,借助專業力量收集證據,待檢察機關認定受害人確實受到不法侵害后,可將自訴轉為公訴,從而避免因自訴人自身能力不足而縱容犯罪現象。(福建日報) ——湖北·鄧昌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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