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廣告法在修訂中能夠充分吸納民意,針對不同的責任主體完善責任體系,大大提升發送垃圾廣告信息的風險,為網絡的凈化盡到廣告法應盡的努力。 國務院法制辦21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 在這個廣告無處不在的消費時代,我們其實已離不開廣告。我們也常常主動查閱廣告,只為挑選一款適合我們的產品,但廣告并不都討人喜歡。尤其是我們的電話中和郵箱里,充斥著林林總總的廣告——通常來說,這些廣告絕大多數都可歸入垃圾信息。 這是一個信息爆炸但同時也是一個垃圾信息泛濫成災的時代。越來越多的廣告短信、廣告郵件和廣告電話,讓我們倍感困擾,但又無可奈何。大多數人的手機和電腦里都安裝了反垃圾信息的防御軟件,但總有些頑固的垃圾廣告令人防不勝防。根據360互聯網安全中心發布的報告,僅360手機衛士2013年全年就攔截了各類手機垃圾短信共計971億條,較2012年的712億條增長了36.4%。這些垃圾短信的“主力軍”正是廣告——其中僅房產類廣告就占比48%,接近一半。將這些不請自來的廣告短信以及廣告郵件等視為“信騷擾”,實是恰如其分。 享受網絡等現代通訊技術的便捷,是否就一定要忍受“信騷擾”?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至少在上世紀末,反垃圾廣告信息的立法努力就開始了。廣告法的修改只是這一努力的延續。基于網絡傳播的特點,對垃圾廣告信息的法律規制存在諸多難題。單憑一兩個單項法規或增補幾個條文,還遠未能完成對層出不窮的“信騷擾”的圍堵。廣告法修訂增補相關內容,實是民意所在。現在的問題在于,如何確保新規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使之在反“信騷擾”的法律應對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立法當然不能僅僅明示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他人進行“信騷擾”。更關鍵的法條增補,恐怕還在于違反此規定的法律責任。責任不至,“信騷擾”就不會停止。日本在2004年通過的反垃圾郵件法中也采取了“除外(opt-out)原則”,違反這項法律的公司最高可罰款256萬美元,個人則最高可判處兩年有期徒刑。在美國,向手機用戶發布消息同樣必須得到用戶明確的許可,違反者將會受到最高600萬美元的罰款和1年的監禁,且公眾有權自由選擇手機服務商或發送商作為起訴的對象。 中國的電信運營商相對集中,本來更好管理。但由于法律責任的軟弱無力,一些電信運營商不但放棄自己在防御和遏制“信騷擾”上的平臺責任,甚至還主動淪為不良廣告商的幫兇。希望廣告法在修訂中能夠充分吸納民意,針對不同的責任主體完善責任體系,大大提升發送垃圾廣告信息的風險,為網絡的凈化盡到廣告法應盡的努力。 |
相關閱讀:
- [ 02-23]《廣告法》“借法執法”難禁垃圾廣告
- [ 02-13]一進醫院就收垃圾短信 號販子用上偽基站多名患者不堪其擾
- [ 01-14]治理垃圾郵件得動真格
- [ 12-24]工信部:已約談三家電信運營商整治垃圾短信
- [ 12-23]工信部約談3家電信企業負責人 嚴厲打擊偽基站發垃圾短信
- [ 12-14]面包車里的秘密:藏著"基站"每天偷發28萬條"垃圾"
- [ 12-10]女子手機一度被停短信 運營商稱簽承諾書才能開通
- [ 12-04]中國移動代收垃圾短信費 客戶未點播每條扣一元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