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北京公布了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加大了對地鐵運營安全管理,不接受安檢者可拒絕其進站,車廂內乞討、躺臥、吸煙、飲食等,最高可罰款500元,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等行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警告,并可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2月19日《新京報》) 乘客在地鐵車廂上抽煙、飲食,嚴重影響了他人的生活和健康,是種不文明的行為。在地鐵自動扶梯上逆行,則為扶梯運行帶來風險,極有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為了營造良好的公共環境,對“地鐵不文明行為”者進行罰款,顯然確有必要。這既能提高其行為成本,又可以有效制止不文明作風,但問題的關鍵是,懲罰當事者執行起來難。那么,對于不文明的乘客,究竟該如何實施處罰? 按照北京市的規定,對于乘客在地鐵里的不文明行為,地鐵運營單位只是有權勸阻、制止,乘客不聽勸阻的,可交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并予以處罰。這實際上就給處罰的可操作性,帶來了巨大的困難,很可能讓“處罰”淪為一紙空文。 我們知道,距離不文明乘客最近的,是地鐵的運營單位。但是,他們無權處罰,而有處罰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似乎又太遙遠。如果不當場罰款,乘客違規的證據恐怕已然消失,一旦這些人離開了地鐵站,哪里還能找到他們的蹤影?難不成,鐵運營單位專門派人圍追堵截,不讓乘客離開地鐵站?那是限制人身自由,其本身就是違法的。 筆者以為,從操作層面講,要真正落實對“地鐵不文明行為”的處罰制度,地鐵運營單位就應當享有一定的處罰權、制定權,而不能總依賴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際上,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地鐵運營部門雖是企業,但為了確保公共交通的安全,其事實上已經承擔起了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換言之,從法律角度來說,只要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對地鐵運營部門進行授權,其工作人員就可以發生在地鐵上,或地鐵站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當場罰款,他們應當具備這樣的處罰權。當然,作為被罰的乘客,如果不服地鐵運營部門的罰款,事后依然可以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投訴。這樣,才能保證執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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