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日前出臺了《關于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其中明確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財務工作等,著力給黨政主要領導行使權力套上一個“制度的籠子”。 “要致富,動干部”、“要想富,修工程”,是民間流傳的兩句話。新民諺針對誰,不言而喻。干部提拔任用、大型建設工程,一直以來都是腐敗的高發地帶,是一些官員的個人“印鈔機”。已查實的案件也說明,個別單位人、財、物的重大支配權“九九歸一”過于集中在“一把手”身上。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雖然在程序上看似沒有問題,但在一些時候還是“一個人說了算”。權力過分集中、監督形同虛設,是吏治問題與社會矛盾的淵藪,也是上下致力求解的一道多元多次方程。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工程建設項目等,是不是一條化解權力運行困境的可行之道?至少愿景如此。 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財務、人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改由“副職分管、正職監管”,理論上有三點改變:一是為“一把手”“減壓”、“減負”。俗話說,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將人事、財務等大權獨攬一身,一不小心就會“濕鞋”。二是權力再分配。“副職分管”實際是一個向下授權、分權、分解的過程,實現由“一把手”的“權力無限”到一班人的“用權受限”的轉變,權力稀釋改寫權力過于集中之現狀。三是監督形式的換位。過去是領導班子成員監督“一把手”,現在是“一把手”監督班子成員,效果自然迥異。通過公權力的自我分解,在行政機關內部建立起決策、執行、監督等權力的相對分離、相互制約的機制,促進公共權力的規范、透明、高效運行,這種嘗試無疑是有益的。至于“療效”如何,有待觀察。 權力既具有自我膨脹的天性,公共權也不例外。“副職分管、正職監管”正好反其道而行之,分權說白了就是削權,削權則意味著權威的流失,這種變化不是每一位領導干部都能很快適應。對個別信奉“當官不發財,請我都不來”的官員更是致命的。不直接管不等于不插手,只要“一把手”不愿放權,結果只能是“明分暗不分”。 當制度的執行者意愿不足并有可能影響到制度效率時,需要配套制度予以約束。就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等而言,需要坐實的相關制度有:“三重一大”事項的集體決策制度、公共資產交易平臺制度、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政務公開制度、干部任用選拔制度、民主評議制度、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行政審批集中辦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輿論監督制度等。 一系列 “制度補丁”的“上線”,既為“系統程序”的正常運行提供支持,降低官員“內存”與制度“軟件”間的沖突,也慢慢培養出制度習慣與制度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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