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因簽署息訪協議后繼續上訪,福建漳浦縣大南坂鎮政府將當地訪民方金木夫婦告上了法庭,要求后者給予雙倍賠償。在法律上,息訪協議并非規范用語,而是政府解決訪民實際問題,并以此換取公民息訪承諾的手段,具有非常大的靈活性和彈性。 (1月21日《新京報》) 因不履行“息訪協議”繼續上訪,政府部門拿起法律武器向公民“討說法”。這不僅鮮有耳聞,而且怎么看都有些別扭,“息訪協議”本身也顯得不倫不類,尚需用法律思維來厘清?!百I斷”公民信訪權,折射官員心中有鬼。 “息訪協議”涉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賠償、征地補償安置,以及沖擊國家機關罪名等相關問題,當地政府將不同法律關系甚或毫無關聯的矛盾“打包”處理,并美其名曰“一攬子解決”。但如此“和稀泥”,突破法律一事一訴原則。一是其是否具有法律效應?二是其有無依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當事人的再度上訪,似乎有力地回答了這兩個問題。只能是政府的一廂情愿。 “和諧”是在矛盾的沖突中,雙方及多方關系得到理順,達到了一種新的平衡,絕不是用“真金白銀”可以買得的。相反,這只能說明政府的心虛,不愿將自己的不端與不軌放到陽光下去“曬”,越位而為,是“權”大于“法”的思想在作祟。忽視了信訪者所反映問題的是與非、合法與非法、訴求有理與無理,而解決的僅是訪與不訪的問題。 一方面,政府在息訪協議中的角色定位不清晰,例如在征地安置補償糾紛中,政府可以作為責任主體,有權與當事人協商處理,但對于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和因沖擊國家機關而獲罪的問題,屬地政府絕對無權干預當事人申訴,更無權用納稅人的錢為本不該由政府承擔責任的事項“埋單”。 另一方面,息訪協議本身效力也存疑。這是因為,公民在協議中獲得一定形式的補償所支付的“代價”,是自己的訴訟和信訪權利,而提起訴訟、進行信訪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本身不可能因協議而喪失。這種約定在法律上也很難成立,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救濟權利,不可能構成合法阻卻當事人信訪的正當理由。 政府一方面引導公民理性合法維權,將信訪爭議引入法律渠道解決,另一方面又不計成本地花錢“買斷”公民的信訪權利。這不僅是自相矛盾的,也有違法治精神??梢?,政府以當事人“違約”繼續上訪為由主張雙倍賠償,也因此顯得荒唐可笑,是無稽之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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