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對“北大訴鄒恒甫案”的期待,已非簡單的誰輸誰羸,而更想透過法院對此案的法律分析,來找到相對明晰的網絡言論邊界。 1月20日,北京大學及北京夢桃源餐飲有限公司訴被告鄒恒甫名譽權糾紛兩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沸沸揚揚的“微博公案”,一年多后,事件終于進入庭審程序。海淀法院官方微博昨日對此案進行了直播。鑒于各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庭審暫無結論。依程序,合議庭將在評議后擇日宣判。 在法律領域,此案則細分為若干爭議點,諸如:北大是否享有名譽權?北大及夢桃源公司是否為適格的原告?鄒的微博言論是否存在誹謗或侮辱?是否對原告造成了實際損害?以旁觀者的中立視角觀察,北大當然享有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已明確“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作為法人的北大,也不容侮辱或誹謗。“原告適格”是民事訴訟立案的基本要件之一。 庭審的焦點還在言論的邊界上。這也是此案在公共領域備受關注的原因之一。鄒的微博言論是否侵權,以及應承擔何種責任,這在一些人看來或許一目了然,卻其實并非那么簡單。鄒恒甫引起事端的第一條微博原文稱,“北大院長在夢桃源北大醫療室吃飯時只要看到漂亮服務員就必然下手把她們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夢桃源生意火暴。除了鄒恒甫,北大淫棍太多。”若字斟句酌,這第一句話的“只要看到XX,就必然XX”,從語義上看是個假設而非對事實的陳述。但從第二句“所以XX”,又讓人聯想到前一句乃是經常發生的事實,且與“夢桃源生意火暴”存在邏輯關系。最后那句“北大淫棍太多”是陳述無疑,也直接指向“北大”。但也不是沒有爭議點,如該怎么定義“淫棍”和“太多”? 提出這些問題,并不代表支持這種言論表達。相反,不管鄒的這些微博言論是無心之語,還是費盡心機的定點打擊,在輿論場上都堪稱是言說者引以為鑒的負面標桿。更何況,鄒恒甫并非毫無法律意識的“網絡暴民”,更不是毫無自我保護意識的單純學者。事實上,2012年8月30日鄒恒甫還曾在微博中發布消息稱,“我籠統地寫北大院長系主任在夢桃源淫亂當然是太夸大了,我當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數院長副院長教授如此淫亂”。在以碎片化閱讀為特征的微博上,這種解釋與第一條微博被轉發近7萬條相比,顯得太微弱了,也難以挽回已經造成的負面影響。 有論者指出,鄒在輿論場上其實已經承擔了他應承擔的責任。每位受眾都有自己的獨立判斷能力,沒有多少人會真正因為一條微博而相信“北大淫棍太多”。更何況,鄒從未公開披露過任何一個支持他論點的證據材料。但這并不能否定鄒的法律責任。因此說,公眾對“北大訴鄒恒甫案”的期待,已非簡單的誰輸誰羸,而更想透過法院對此案的法律分析,來找到相對明晰的網絡言論邊界。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云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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