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17,20:47,開復因病去”,17日晚間,新浪微博大V“染香”短短數言的一則微博,讓網絡世界“炸開了鍋”,李開復的健康問題再次被“上頭條”,后經其本人的微博賬號辟謠,此事才逐漸平息。然而,與其造成的惡劣影響相比,被證實傳謠的“染香”付出的代價實在不足一提,新浪微博對其處理如下:扣除信用積分10分,賬號禁言15天,禁被關注15天。(1月19日《現代金報》) 扣除信用積分有啥作用,賬號禁言是啥處罰,禁被關注更是無稽之談。微博大V造謠禁言15天,不僅是對微博大V的包庇、縱容和慫恿,更是在玷污和羞辱法律。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染香”在微博上發布“開復因病去”消息,無疑對病中的創新工場首席執行官李開復及其家人造成了嚴重傷害,屬于“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從17日21時16分“染香”發表微博,至18日午間該條微博共被轉發3600余次,遠超500次屬于“情節嚴重”。按照“兩高”司法解釋規定,“染香”已構成誹謗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涉嫌犯罪,如果僅是撓癢癢式的禁言、禁被關注,顯然不能有力有效打擊造謠者,反而會讓造謠者更加肆無忌憚、膽大包天。從瓊瑤到洪金寶,從余秋雨到任達華,從言承旭到楊丞琳,從劉德華到李宇春,尤其是金庸和趙本山更是遭遇了“被死亡”,名人明星“被死亡”何時是個盡頭?希望微博大V造謠禁言15天不是最終處罰結果,希望司法能夠介入莫名其妙的“被死亡”。否則,規定制度只能成為木偶石墩,法律法規只能被迫淪為“稻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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