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近日修訂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對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 此前,談到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公眾最關注的是“裸官”被排除考察對象之外,輿論反響良好。其實,縱觀新條例,可圈可點之處甚多。比如,舊條例未明確哪些人不被列為考察對象,而新條例明確規定,除了“裸官”,群眾公認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也不被列入考察對象。揆諸現實體驗,明確什么人不能列為考察對象,比明確什么人可列為考察對象似乎更重要,這一明確既堵死了問題官員或疑似問題官員晉升的渠道,可減少帶病提拔,更呼應了近年來的公眾訴求,且可操作性強,令人擊節叫好。 這次修訂干部任用條例,最大的特點就是與時俱進,緊貼現實。這體現在“裸官”等人不得列入考察對象——裸官近年來越來越多,屬于“新生事物”,更體現在考察內容上,新條例規定“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這在GDP崇拜的以往不可想象,在過去GDP高增長是一俊遮百丑,現在已經淡化了GDP至上的考核指標,更注重環境保護,注重有質量的增長,注重對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方面的考核,顯然極具時代特色。 新條例跟緊時代,還體現在這一新增條款上,即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除了基層工作經歷、學歷等基本資格,還規定“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別小看這一新增條款,其本質是對法律的尊重,是依法治國、依法選人的直接體現。合不合法律規定,是選人的最基本底線,也許這名待提拔的官員要學歷有學歷,要能力有能力,要操守有操守,但只要不符合法律規定就不得提拔,否則不僅難以服眾,更會削弱法律尊嚴,黨政機關的基本公信力。 現實中,人們常常弄不清選舉官員與選拔官員的區別,有人認為選拔是自上而下,體現在拔;選舉是自下而上,體現在舉。實際上,他們的前提都是選,是拔還是舉不可偏廢,而此次新條例增加了“以德為先”原則,聯系到“群眾公認度不高的”官員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可明顯看出,民意的含量越來越重了。官員能不能獲得提升,以德為先。沒有道德,官員越有能力也許越善于貪腐。如何以德為先?不妨多聽聽老百姓怎么說,問一問官員在老百姓心中的看法。 當然,防止官員帶病提拔,民眾口碑只是一個層面,且是外在層面,根本上還得靠制度把關,特別是嚴格的監督機制。新條例明確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最關鍵的是,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除了紀檢關還有審計關,還可能接受組織部門對其個人有關事項的核實,程序繁雜了,力度加大了,問題官員想隱匿也隱匿不了了。 “國以賢興,政以才治,為政之要惟在用人。”新條例從入口到過程,再到民眾參與以及紀檢、審計等關口,一旦嚴格落實,不僅可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更可選出真正符合要求的干部。于國于民,善莫大焉。 王石川(江蘇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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