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文明社會,土葬不符合環保理念,執法背離文明規范肆意妄為,帶給當事人精神和心理上的損害,更不具正當性。 安徽涇縣農民程朝穆去世后土葬,土葬3天后,墳墓被公務人員強行挖開,棺槨被澆柴油燒成灰燼。對此,該縣民政局局長胡厚永稱,是按照規定執行。這種粗暴的執法方式,引起了死者親屬的極度憤慨,更有律師認為此舉涉嫌侮辱尸體犯罪。 從法律上分析,民政局啟動行政執法,乃是因為當事人并未按照《殯葬管理條例》進行火葬,但采取挖墳火化的強制執行,本身并不具備法律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明文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2012年修訂后的《殯葬管理條例》也廢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的條文。不知涇縣民政局所謂的嚴格按照相關法規,究竟何指? 更重要的是,這種明顯違法的執法行為,直接構成對公民的精神傷害。當地民政部門或許并無侮辱死者的意圖,但其行為卻在客觀上造成了侮辱的結果。即便是火葬,也應按照一定的莊嚴程序安排,而非簡單地將墳挖開對棺木澆柴油燒毀,連骨灰都找不到。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扒人墳墓是一種十分惡毒的人格侮辱,在古代則被視為嚴重的刑事犯罪?,F代文明社會,土葬不符合環保理念,執法背離文明規范肆意妄為,帶給當事人精神和心理上的損害,更不具正當性。 國人自古奉行死者為大,入土為安,而土葬在當今許多農村依然盛行,這種深刻在傳統文化心理層面的情愫,可能與現代殯葬執法相沖突。對此,通過柔性手段而非簡單粗暴的方式,在對傳統保持應有敬畏的基礎上實現執法目的,應是文明執法的內在要求。遺憾的是,涇縣民政局在動用執法權時,既忽略了更高法律規范的效力,又低估了民間傳統文化心理的反抗,最終使自己陷入既違法又違背情理的困局。 從之前廣受批評的平墳運動,到這次挖墳火葬的強制執法,行政部門在傳統與現代之間,似乎并未找到一個有理、有利、有節的方式。面對祖先崇拜、奉行孝道、封墳護道等傳統文化價值,執法部門既要尊重“入土為安”的民間心理,又要推行火葬的現代文明殯葬改革,破解困局的關鍵在于:法律依據上沒有瑕疵,執法程序上充分正當,善后處置中充滿人情。 本報特約評論員 傅達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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