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高中女生琪琪從陸豐望洋河橋上躍下身亡。前一天,因懷疑她偷竊服裝,店主將監控視頻截圖發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個人隱私信息曝光,成為身邊同學朋友指指點點的對象。廣東陸豐警方8日立案偵查后,將服裝店主刑拘。(12月15日《京華時報》) “人肉搜索”害死人,這不是第一起,但我們希望這是最后一起,不要讓“人肉悲劇”再上演。實際上從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虐貓女”事件到2008年被稱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領死亡博客”事件,再到2009年“央視實習生”事件,“人肉搜索”就一直飽受社會詬病。但是,由于廣大網友的法律素養、權利意識和隱私觀念淡薄,加上“人肉搜索”對反腐敗起到了一定作用,網絡的浮躁和喧囂,以及道德審判大棒掩蓋了“人肉搜索”的道德和法律風險,忽視了“人肉搜索”對社會的危害和破壞性。 然而,在法治社會里,不論我們對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多大的憤怒,要對他們進行網絡審判、道德審判,我們都應當堅守法律的底線,不能把我們的憤怒凌駕在法律之上,“人肉搜索”不能觸犯國法。 不管是犯罪分子,還是犯罪嫌疑人,作為公民,他們享有與其他守法公民同等的名譽權、隱私權,不能因為他們是犯罪分子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剝奪他們的名譽權、隱私權。“人肉搜索”,在網絡上公開他們的姓名、家庭住址、單位、讀書學校等個人隱私信息,就是對他們隱私權的粗暴侵犯,實質上是網絡世界里的游街示眾行為,是一種“網絡暴政”。而且,在法院沒有判決沒有生效之前,就給他們貼上小偷等標簽,就是對他們名譽權的侵犯。 事實上對于“人肉搜索”的侵權行為,國家法律并不缺乏追究責任的相關規定。但是,由于網絡傳播自身的特殊性,使得相關法律條文具體到“人肉搜索”的侵權案件中時,變得很復雜和很難操作。在這起“人肉悲劇”中,導致小女孩經受不住壓力而走上絕路的,除了發布照片的店主之外,還有廣大“人肉”和發布以及轉載這位小女孩姓名、學校相關信息的網友。如果從追責層面說,不能只是追究發布照片的店主責任,還必須追究發布、轉載個人隱私信息的網友責任。 因此,要制止“人肉搜索”這種“網絡暴政”,終結“人肉悲劇”的唯一利器就是法律,國家必須完善相關法律,為個體提供可操作性,讓所有參與“人肉悲劇”的網站和網友都付出應有的代價,倒逼網站和網民提高社會責任。須知“人肉搜索”是服務社會、服務人的現代工具,而不是糟蹋人,甚至奪人性命的兇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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