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盲人自考第一人”李金生又有了新的煩惱,他報名參加普通高考遭到拒絕,多次和省市縣三級招辦交涉均無果。12月14日,接受采訪時李金生稱:“我不會放棄參加高考,就算最后考不上,也要捍衛自己和其他盲人參加高考的法律權利。”(12月15日,人民網) 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魯迅先生這句話,富有哲理。但是,世上本沒有盲道,走路的盲人多了,也并沒有產生盲道。似乎盲人走的盲道,不是走出來的,而是爭取來的。 現實生活中,盲人群體的權利,往往被社會所忽視。具體到盲人參加高考的權利,雖然我國的法律中并不缺少相應的規定,比如,《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條就規定: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盲人參加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但是,正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單單有了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并不能保證對有關部門的作為的規范。 對于李金生參加高考一事,駐馬店市招辦一位相關負責人給出的答復是,因為試卷不好弄,“不讓你報是對你負責”。這位負責人或許真的是在為李金生考慮,但是,如果人人如此,企圖繞過問題,而非從實質上解決問題,卻是對盲人群體的不負責任。我們不知道李金生是不是盲人報名高考的“全國首例”,但是,誰知道在李金生之外,沒有盲人也產生過報名普通高考的想法?相關部門又能否為有類似想法的盲人朋友提供相應的便利,還他們與社會共同前行的權利? 權利如果只是寫在紙面上,只是表現在原則性的法條上,對于當事人來說,沒有任何意義。即使對于需要配合的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需要付出極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只有將服務對象的權利落實到實際中,才算是做了件實實在在的好事。 在河南省招辦今年發布的相關政策中,對盲人參加普通高考的權利的保障,其有明確規定。但省招辦工作人員卻稱,“這種情況我們沒碰到過”,要李金生“等著吧”。何其無奈!我們甚至可以想見,李金生爭取高考權利的過程,也將是積極維權與惰性服務博弈的過程。若要從這個過程中獲勝,堅持,恐怕將是重要的武器。 世上本沒有某項權利,爭取的人多了,就有了權利。盲人的權利如此,任何人的權利皆如此。10年前的李金生,用自己的堅持,為盲人爭取到了參加自學考試的權利。現如今,他發起了又一輪的堅持,能否為自己與和他有同樣想法和行動的盲人爭取參加高考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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