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春運從1月16日開始至2月24日結束,中國鐵路總公司運輸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春運期間,旅客辦理車票改簽,且改簽后乘車日期在該期間的,退票時按票價的20%收取退票費。此舉目的在于引導旅客增強購票的計劃性,讓更多車票及時周轉到急需的旅客,使寶貴的運力資源得到最大限度利用。(12月8日《新京報》) 聽這名負責人的意思,按票價20%收取退票費原來是為乘客著想——好吧,姑且不論鐵總的初衷如何,問題是此舉合理嗎?合法嗎? 春運是提高火車退票費率的理由嗎?不!恰恰相反,春運期間一票難求,無論乘客退多少票、何時退票,都不會影響車票再次發售(包括在列車上補辦臥鋪票),乘客退票并不會給鐵總帶來什么損失。換言之,正因為是在春運期間,所以退票費率應按最低限額(5%)收取,甚至免收退票費,而不應該反其道而行之。 誠然,乘客購買火車票,即與鐵路運輸企業形成合同關系,乘客退票相當于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理應支付退票費。可是,火車晚點也相當于鐵路運輸企業沒能很好地履行合同,乘客可曾獲得賠償? 按票價20%收取退票費不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2003年1月出臺的《規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 再有,原鐵道部是高度政企合一的部門,2011年9月將退票費率統一降低為5%,這不是企業行為,而是一項政令。同樣,這項政令不因鐵道部被拆分而失效。 從“市場”的角度看,春運期間提高火車退票費率,與市場基本原則背道而馳;從“壟斷”的角度看,鐵路旅客運輸具有公益屬性,運輸企業不應巧立名目向乘客多收錢。中國鐵總既“壟斷”又“市場”,無論從哪個角度看,提高火車退票費率都屬于霸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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