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推動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系統。 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好處與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分部門登記的情況下,住建部負責住房,國土部負責土地,僅涉及房屋的物權登記就“政出多門”,普通人面對登記造冊時麻煩多,且不便于信息規范和明晰。更重要的是,不動產統一登記明確載入《物權法》,也就是說,這是物權精神的落地,是明確公民財產權利的基礎性工作。 《物權法》2007年出臺,時隔6年,統一登記至今遲遲得見。一個重要原因在于,統一登記進一步推動財產信息陽光化,尤其是讓腐敗集中的住房領域得到有力監控,便于反腐的開展,當然,也意味著阻力重重、推行不易。遺憾的是,因為這種反腐功能的存在,人們過多關注不動產涉及的腐敗隱秘信息,公民財產權利以及最基本的物權精神,反而被忽視。如今推動不動產統一登記,普遍的輿論解讀正集中于反腐或者征信、征稅等議題上,更多看重的是具體功用,沒有明確其權利保護的價值意義。 財產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權利。任何國家對權利的保護,無一例外以個人財產為核心。權利觀念的緣起與進步,很大程度上,正體現于人們對自己財產、國家對國民財產的處置態度,以及處置方式。在所有財產類別中,不動產的交易與保護,因為涉及到更復雜的法律關系、經濟制度,充滿技術復雜性,如果信息紊亂,后續的工作更難展開。總之,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是政府保護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基礎性工作,實現了沒有,或者做得好不好,既影響著反腐、征信等后續工作的開展,更決定著權利保護的制度基礎是否牢固。 在法律上,不動產登記本質上是“產生私法效果的事實”——也就是說,通過登記,一項財產獲得了法律身份,進入國家法律保護的視野下。在這個意義上,政府進行不動產登記,正是方便法律的保護,應視為公共服務的一種,這不是對公民個人財產的監控,更不能簡單與官員財產公開混為一談。作為公共服務,如何提升服務水平,方便登記,譬如確保信息明晰、規范,就對政府職能轉變提出了要求。實現統一登記,是權利保護觸動政府自身轉變的一種體現,而從根本上說,正是公民權利立足的現狀與提出的需求,構成了政府自我完善的壓力和動力。 如果說不動產信息是公民權利的基礎性數據,那么類似的數據還有不少模糊、混亂的地方,需要清理、梳理和完善。譬如,在一向以技術復雜為理由的社保信息上,就一直存在著“統一登記”問題,人與自己保障相關的信息無法一起流動,作為服務的信息管理制度,反倒變成了權利面對的技術障礙。不少情況下,我們明知自己擁有某種權利,理應享受某種保護與服務,卻因這些基礎性的政府工作不到位,權利主張似乎一再弱化為“技術性問題”。在這個意義上,要肯定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意義,而權利保護還需要更多這樣的基礎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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