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時代威脅言論不得不面對“過激”反應
www.fjnet.cn?2013-11-04 11:18? 張楠之?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90后淮安女孩小周,在網絡上發布了一條微博,稱要把學校炸了。微博經過網絡多次轉播,近期淮安警方對小周進行了為期五天的治安拘留。小周解釋說,自己只是想在網絡上跟朋友們傾訴,表達對學校的不滿,并不是真想去炸學校,“沒有膽炸學校的。”淮安警方表示,拘留的決定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11月3日《現代快報》) 10月底,湖南長沙、福建福州等地連續發生多起“航班炸彈”威脅事件,威脅電話中,有人聲稱在多個航班上放置了定時炸彈。事發后,多個航班備降,一批航班延遲起飛,公安部親自部署偵查。案件告破,三名嫌疑人被捕,他們的供認顯示,所謂的放置炸彈,是他們虛構的。 對于這樣的“詐彈”威脅事件,很少人會批評機場和警方反應“過激”或“過度”,因為,即便明知“炸彈”其實是“詐彈”,但沒有人敢于拿一機人的生命開玩笑。所以,只要是有“炸彈”威脅,警方就必須如此處理,而嫌疑人也必須為此受到懲罰,付出代價。 但是,同樣的事情發生在19歲的小周身上,被威脅的對象不是航班而是學校,很多人的態度卻發生了轉變,認為警方的反應“過激”,處罰過重,這又是為什么呢? 究其原因,大概是因為,人們都是從學校走出來的,知道很多人“恨”學校恨得想“炸”掉它,但是,也只是想想而已,并不會去實施。人們想當然地認為19歲的小周也是如此,更何況,她還是一個女孩。而結果也正如人們所想,她只是表達對學校的不滿,“沒有膽炸學校的”。 但是,正如航班“詐彈”事件一樣,在事件發生之前,沒有人能夠預知事件到底會不會發生。對于可能給不特定的人帶來可能的危險的行為或言語,警方采取的措施即使看上去有些過激,但卻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更何況,所謂的“過激”,有時候只是表面上看到的表象。比如,對于新聞中當事人小周的處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就可以找到明文規定。 網絡時代,炸學校之類的“揚言”,從“揚言”到真的去實施的可能性未必比網絡時代之前增加多少,但是,如果“揚言”之后真的實施了,其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卻是網絡時代之前所無法達到的。而且,類似事件的發生,一方面給一些人產生了示范效應,一方面則給更多的人產生了某種程度的心理威懾,所以,一些“揚言”,在某些人看來只是一句玩笑話,在另一些人那里卻可能產生實實在在的心理恐懼。 身處網絡時代,我們可能不得不接受這樣的現實,即,對于一些可能的危險,甚至是一些發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的危險,警方等有關部門都不得不作出看似過激的反應。而對于公眾來說,每一個人也都需要使自己的行為適合社會的發展,尤其是網絡社會的發展,不要在網絡等公共空間隨意發布威脅性言論,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做事三思而行,建立文責自負、言責自負的意識,自覺維護安全的社會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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