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幼女的絕對保護要從法律嚴明做起
www.fjnet.cn?2013-10-25 08:09? 樊大彧?來源:北京青年報 我來說兩句
最高法出臺有關量刑指導意見,是為了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實現量刑均衡,確保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實施。但從云南大關縣法院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看到的卻是,基層法官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以及法律對未成年人的忽視。于是,一個本應罪加一等的官員,卻得到了比一般犯罪分子更輕的懲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4日發布《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強調嚴懲性侵幼女、校園性侵等行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犯罪的,《意見》規定要依法從嚴懲處。 對未成年人特別是幼女進行特殊保護、絕對保護,是世界各國的基本共識。未成年人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發育成熟,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低,易遭受性侵害,且侵害的后果十分嚴重。如何用法律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威懾、嚴懲性侵不法分子,并在全社會架起一道不容觸碰的高壓線,是擺在我國公安、司法部門面前的重大問題。 近年來,性侵幼女案頻發,其中的案犯不乏教育工作者和國家工作人員。教師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國家工作人員執掌和行使公權力,都應是守法的模范,是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者,但極少數教師和國家工作人員違背基本的道德操守,將魔爪伸向未成年人。這些人的行為損害了教育機構和國家機關的形象,在社會上產生十分惡劣的影響。這類案件相比一般公民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曾要求各級法院依法重判此類犯罪分子,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不夠嚴密,加之缺乏可操作性強的指導性意見作為統一尺度,導致一些犯罪分子沒有被嚴懲。可以說,法律粗疏對幼女保護不力,法律執行不嚴造成對一些犯罪分子打擊不力,這些都是導致性侵幼女案件多發的重要原因。 以最近發生的云南官員強奸幼女案為例,9月24日,云南省大關縣法院對郭玉馳強奸4歲幼女案做出一審判決,竟然只是輕判5年。該案的一審判決經媒體報道后,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質疑、追問之聲不斷。在此背景下,案件被中院發回重審。為何一個將4歲幼女強擄至家中強奸的喪心病狂的犯罪分子,可以得到如此輕判?我們在質疑當地基層法院的案件審理是否存在“黑幕”的同時,也必須審視相關法律,看看是否存在讓基層法院可以“利用”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出臺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規定了有關強奸罪的量刑標準。其中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強奸婦女一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奸淫13至14周歲幼女的,重處20%;被害人年齡每減少兩歲,對被告人重處5%”。該量刑指導意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合議庭對個案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遺憾而又可悲的是,按照這個標準計算,在施以子虛烏有的減刑理由后,真的可以得到和云南大關縣法院相近的結論——5年減1年,乘以1.4倍,等于一個5年多的刑期。最高法出臺有關量刑指導意見,是為了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實現量刑均衡,確保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實施。但從云南大關縣法院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看到的卻是,基層法官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以及法律對未成年人的忽視。于是,一個本應罪加一等的官員,卻得到了比一般犯罪分子更輕的懲罰。 面對屢屢發生的幼女遭到性侵的慘痛事實,對于如何解決留守兒童問題,如何加強師德建設,如何提高官員的道德修養,如何幫助監護者履行責任等問題,整個社會都要做全面檢討。但是,云南官員強奸幼女案一審判決表明,現行法律中存在著一些可以被人“利用”的漏洞。我們首先應該扎緊保護幼女的法律“籬笆”,架起足以威懾不法分子的高壓線。最高法等四部門此次意見的出臺,是司法機關的一次自我修正,也是四部門力度空前的聯合行動。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責任遠不止四部門,教育部、衛計委等相關部門都應該參與其中,共同出手,讓未成年人頭頂的天空更蔚藍,讓未成年人的內心更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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