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后,別忘了冀中星的訴求
2013-10-16 07:34:27? ?來源:長江日報 責任編輯:林雯晶 我來說兩句 |
15日,“首都機場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公訴機關認為,冀中星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盡管此案的判決結果尚存爭議,比如引爆爆炸物是主觀故意還是無心過失,以及量刑是否過重等。但讓危害公共安全的人付出法律代價,這理應成為社會共識。無論有多大的冤情,以此方式表達訴求,都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不過這場判決絕非正義的終點。6年的徒刑是冀中星在“首都機場7·20爆炸案”中所付的法律代價,判決冀中星固然是維護正義,但查清冀中星所受的不公,也是需要維護的正義。 冀中星在2005年被打致殘,真相至今撲朔迷離。冀中星指控是東莞厚街新塘村治安員毆打所致,并就此進行了長期上訪,最終無果。詭異的是,既然當地警方認為冀中星指控的與治安員無關,那么警方為什么不追查兇手,反而救助冀中星10萬元,讓冀中星保證今后不再上訪?兇手依然逍遙法外,單憑經濟補償不代表正義的實現。 更讓人費解的是,因為這場爆炸,冀中星的遭遇已全國皆知,當年的乘客龔明照也現身為冀中星作證,指出其確系被治安員毆打致殘。輿論倒逼下,東莞警方在8月底承諾進行核查。但時間已經過去兩個多月,似乎沒有進展。 冀中星在機場非理性維權,威脅到公共安全,也踐踏了社會正義,他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他所遭遇的傷害和不公,也不能付之流水。 |
相關閱讀:
- [09-17] 首都機場爆炸案當庭播放視頻 冀中星感謝警察救助
- [09-17] 首都機場爆炸案開庭 冀中星出庭
- [09-18] 冀中星躺著受審否認故意制造爆炸 感謝警方救助
- [10-12] 首都機場爆炸案15日宣判 冀中星致殘案尚無結論
- [10-15] 首都機場7·20爆炸案一審宣判 冀中星被以爆炸罪判刑6年
- [10-16] 冀中星獲刑6年 喊“有炸彈”量刑時獲酌情考慮
- [10-15] “首都機場7·20爆炸案”一審宣判 冀中星被判刑6年
- [10-16] 冀中星一審獲刑六年 法院認定系故意引發爆炸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國新辦發函[2001]232號 閩ICP備案號(閩ICP備05022042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編號:35120170001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閩網文〔2019〕3630-217號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