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增值收益關鍵是怎么用
www.fjnet.cn?2013-08-15 07:27? 張貴峰?來源:長江日報 我來說兩句
針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不歸繳存人所有,悉數上交地方財政”現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表示,“政府強制收取公積金,它本身就是風險的制造者,卻要收取保護費,邏輯近乎無賴”。(8月12日《南方人物周刊》) 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上交地方財政”,并非完全沒有現實合理依據。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這種法規政策背景下,尤其是再考慮到廉租房“公益”性質及其所面臨的資金短期不足狀況,將原本作為“住房儲金”的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集中作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顯然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現在進一步問題是,目前“上交地方財政”的增值收益,是否真正合理地用了? 一方面,從此前針對住房公積金的審計情況,以及各地頻繁發生相關腐敗案件看,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事實上本沒有僅僅被嚴格用于“廉租房”等三項用途,而是存在大量觸目驚心的違規挪用濫用情況。如據2007年國家審計署公布的數據,全國45個城市的住房公積金共“查出違規資金高達200億元以上”;而2008年審計報告也顯示,“共發現挪用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20億元”。而另一方面,審計調查還顯示,即便是在三項用途范圍內,同樣也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如所謂“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就普遍存在“管理費提取過高”的問題。以此前廣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數據為例,該中心2007年和2008年兩年提取的管理費均“超過2000萬”,而人員編制不過72人,人均管理費超過27萬。 更現實關鍵的問題,或許并不在于是否“上交地方財政”,而在于“上交”之后,政府能否真正合理妥善地使用好這筆增值收益,不僅能嚴格依照《條例》規定的用途使用、避免違規挪用,而且還能嚴格規范限制“管理費用”這種用于政府自身費用的提取、確保增值收益都能盡可能地用于“廉租房”這樣的公益“刀刃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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