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警車抓拍也是一種社會監督
www.fjnet.cn?2013-06-24 16:49? 張貴峰?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我來說兩句
在寧波上班的德國籍的丁先生日前因違章被交警處罰100元之后,心中郁悶難平。為了捕捉到交警違章證據,他追了警車一公里,終于得手。20日下午,那名沒系安全帶的交警被處罰。而丁先生妻子對此不無抱怨:“這事情鬧的,干嗎沒事找事做,以后你不打算在北侖開車了,年檢不想過了?”(6月23日《現代金報》) 丁先生“追了警車一公里”,盡管確實不無“賭氣較勁”成分,且具體的“追車抓拍”行為也不無欠妥可議之處,但根本實質無疑仍是一種嚴肅的執法監督行為,絕非“沒事找事”。一方面對于公民來說,它是一種法律賦予的神圣權利,另一方面對于執法警察來說,又是一種必須面對的法定義務。如依據《警察法》,“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包括警察在內的行政執法者,在執法的同時自身必須首先嚴格守法依法,顯然是一個最基本底線的行政執法前提,既是捍衛政府行政倫理品質的基本前提,也是維護保障執法效果和社會公信力的基本前提。有道是,“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而怎樣才能確保執法者真正“帥以正”、“其身正”,顯然又不能僅靠執法者自身的自覺自控,更須強化來自社會公眾強有力的執法監督。比如,像寧波丁先生這樣勇于直面執法者、敢于與之較真較勁的“最牛監督”。 要想有效監督政府、約束權力,一方面固然需要呼喚“創造條件讓人民更有效地監督政府”,但同時另一方面,對于廣大普通社會監督者來說,敢于充分利用現有條件行使監督權利,同樣至關重要。試想一下,如果大家都能像丁先生那樣“人人負起責任”進行不依不饒的“最牛”監督,面對執法者的違法行為拒絕保持沉默,丁先生妻子對所擔心的那些“打擊報復”,是否還可能如想象中的那般猖獗?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3-15]這樣的警車開道可以有
- [ 03-12]警車“招手停”應該普及
- [ 12-10]警車開道的官威含量
- [ 05-21]“著急辦案”不是不救人的理由
- [ 05-18]警察救死扶傷不應有轄區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