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求情,隱藏著怎樣的“內情”
www.fjnet.cn?2013-06-09 08:24? 張貴峰?來源:北京青年報 我來說兩句
湖南省麻陽縣文化局兩名官員因貪腐案件被抓后,涉案單位向法院出公函求情。公函稱,“該同志素質高,又才40歲,正值為黨和人民做貢獻的有為之年,請求法院對其從輕判決”。 涉案單位竟然以機關“公函”形式,為本單位的貪官向法院求情,這種荒誕離譜行為的非法性質,無疑顯而易見。一方面,它明顯干擾了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依據我國《憲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另一方面,對其發函單位自身來說,這一“求情”做法同樣也明顯涉嫌越權行事、違法濫權,僭越了公權機關應有的起碼權力界限。顧名思義,機關“公函”之為公函,正是因為它“姓”公,代表的是公共權力,既不可能也不應該淪為聯絡私人感情、為個人求情的私函,這誠如有法律人士指出的,“既然是公文,其權力源自老百姓的賦予,為貪官發函求情意味著權力的濫用”。 在這種十分明顯的基本法律背景下,當地政府機關依然堂而皇之堅持為貪官發求情公函,并且是“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一致同意”的結果,原因究竟何在、個中究竟蘊藏了怎樣的“內情”?所謂的“該同志素質高”、“正值為黨和人民做貢獻的有為之年”等說辭,顯然只是完全不合邏輯、禁不起任何推敲的蹩腳荒唐借口。政府官員私分貪污公款,還談何“素質較高”,又如何“為黨和人民做貢獻”——難道“不貪污”不正是政府公職人員必須恪守的最基本素質和“做貢獻”的基本前提? 而真正更合乎邏輯的公函求情“內情”無外乎這樣幾種可能,或者是基于某種“物傷其類”式的“官官相護”;或者說“保護干部”的官場本能,自覺不自覺地參與“撈人”;或者干脆就是基于某種維護共同腐敗利益的需要,為避免產生“拔出蘿卜帶出泥”效應,而不得不按照官場潛規則,竭力營救同類或努力使其“封口”。因此,對于荒誕的“公函求情”,僅止于譴責其非法違法性質,其實遠遠不夠,而更重要的是,能否進一步徹查其中可能隱藏的上述種種“內情”、隱情,并據此窮究炮制“求情公函”相關官員的責任。 張貴峰(湖北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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