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賄賂教授,獲刑冤不冤?
www.fjnet.cn?2013-04-25 08:29? 練洪洋?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22日,因試圖賄賂教授獲取學位,一名中國留學生李洋(音)在英國被判入獄12個月。李洋因學位論文沒有及格,面臨無法如期畢業,企圖以5000英鎊賄賂教授,遭到拒絕,并被揭發、獲刑。 又一起內地學生因賄賂教授而獲刑。2006年12月,香港城市大學數學系武漢籍博士生陳某因賄賂教授1萬元而被判入獄6個月。李洋案主審法官說:“你試圖說服一名大學教授修改你的論文成績,還試圖行賄,這個想法從剛一開始就是錯誤的。”學生企圖通過賄賂教師以獲得更好的成績,肯定是錯誤的,不但有錯而且是雙重錯誤。 正如舉報陳某的香港城市大學教師戴暉輝在解釋自己行為時所言,“必須維護學術的尊嚴和正義的原則”。學生賄賂教師篡改成績,以正義角度審視,這是一種為法律所不容的賄賂行為,決不是普通意義上的禮尚往來;從學術尊嚴層面,通過這種不正當的方法獲得的評價,是對學術的褻瀆,對社會的欺騙。這樣的學生畢業之后走上社會,能成為守法的合格公民嗎?更別說是光明正大、實事求是的學問人了。因此,行賄學生被法律嚴懲,一點也不冤,絲毫不值得同情。 但假如在內地,學生向老師“意思意思”,會被教師舉報、被法律懲處嗎?可能性不大。首先,一些教師可能視學生送禮為常事而不愿拂學生的好意,師德較差的教師可能還會暗示學生送禮,就算教師不愿意降低人格收受學生賄賂,恐怕也會看在學生一番“好意”的分上,私下拒絕了事,而不至于將學生公開舉報。戴暉輝就被內地許多網友拍磚,說他“不近人情”、“落井下石”。退一步說,即使教師舉報,小小賄賂恐怕也用不著大刑伺候。 事情的另一面,正是因為對賄賂行為的“零容忍”——只要是行賄受賄,不論數額多寡都屬于犯罪。此有一例,電影《2046》拍攝時,有一個娛樂記者為了進入拍攝現場拍照,塞給門衛300港元,結果被判入獄三個月——才有了香港有口皆碑的“清廉指數”。而內地法律雖然規定行賄與受賄同罪,但執行過程一直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現象——對受賄的處罰重,而行賄者較輕。往往是,賣官的被查處了、判刑了,買官的毫發未損,繼續當他買來的官。 學術上更是如此。覆巢之下,學術風氣也是正氣難樹。急功近利、弄虛作假、拜金主義、權力尋租……社會上的種種不正之風,在學術界一樣也不缺,導致學術“虛胖”、“浮腫”——“學術成果”不少,真正創新不多;“學術論文”量世界第一,引用率排名卻在百名之外。令人尷尬的反差背后,就存在一個學術秩序問題。羨慕其他人的學術成果的同時,是否也應該反思一下學術風氣、學術環境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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