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為何要提請全國人大收回征稅權?
www.fjnet.cn?2013-03-12 06:56? 秦前紅?來源:長江日報 我來說兩句
本次全國人大會議,最引人注目的代表提案之一,是著名編劇家、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與三十多位其他代表聯合提出議案,要求全國人大收回征稅權。 征稅權與稅收的概念有著最密切的聯系。所謂稅收,按照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是指,政府對個人、公司或信托所得,以及房地產或贈與價值征收的費用。征稅的目的是獲得財政收入以滿足公共需求。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但國家又必須執行公共職能,具有公共性,因此國家必須擁有權力并取得物質支撐,稅收是國家存在的經濟基礎。 人類的經驗探索和近代以來的政治學說的指引,使得幾乎所有國家都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支,并分別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只不過不同機關的組織方式及其相互關系模式構成了不同的政治體制。為什么征稅權應該是人大權力?首先稅收對于人民而言,形式表現為財產權的“無償”轉讓,因此必須以人民同意(或人民的代表同意)為前提,此種同意的具體形式便是由人民的代議機關制定法律,否則便是對人民財產權的侵犯。無代表不納稅,是近代以來的所有民主國家均承認的一條重要原則。其次,行政機關為實際執法機關,如果其集立法權和執法權于一身,既做蛋糕又切蛋糕,就可能不合理地擴大行政權力而減少自身的責任,造成侵犯公民利益的巨大危險。再次,盡管現代國家,或因國家公共事務的日趨復雜,或因行政機關擁有的信息獲取、專業人才擁有之優勢,或因立法機關的運作遲緩,而允許行政機關根據立法機關的授權而立法,但授權立法不得違背國家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立法法第8條8項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依照上述憲法、立法法的明確規定,征稅立法權當然是全國人大的基本權力。 早在改革開放之初的1984年,根據國務院的建議,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實施國有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的過程中,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形式頒布試行,再根據實行的經驗加以修改,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以上試行的稅收條例,不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據統計,新稅制改革以前,在我國的全部稅收立法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只有《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三部,僅占10%左右,其他的近80%為國務院所制定,另有10%左右為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所制定。實行新稅制后,共有25個稅種、25個稅收法律規范性文件出臺,其中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法也只占15.2%。政府制定過量的稅收行政法規、規章,集立法、執行、監督于一身,形成行政法規占據稅法體系主導地位的格局。而稅收執法領域更是問題叢生,嚴重窒礙了租稅法治理念的成長。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執政黨和全體社會共同追求的戰略目標。而尊重和保護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財產,正是實現偉大中國夢的必不可少的路徑。順應法治、民主的發展需要,及時將征稅權返歸全國人大,則將為中國的富強、文明奠定堅實之基。 (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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