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診治要回歸醫學軌道
www.fjnet.cn?2012-10-27 11:25? 付小為?來源:長江日報 我來說兩句
昨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精神衛生法,該法將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精神衛生法的制定歷時27年,過程之漫長足見立法的難度與審慎。自去年6月草案對外公布以來,經過三次審議,最終明確精神病人住院治療施行自愿原則,并將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等規定明文入法。外界普遍認為,相關規定可減少“被精神病”的發生。 一直以來,各界對于精神衛生法的出臺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尤其是近年來,外界對此項立法的關注度持續提高。這或許與處在兩種極端的社會背景有關。一方面,精神障礙患者制造的不幸事件不時見諸報端;另一方面,一些人因為莫名其妙的原因陷入“被精神病”的境地。立法的迫切性可見一斑。 作為立法核心問題,強行收治之爭是立法緩行的一個重要原因。實際上,直到此前的第三次審議,立法機構內外關注的焦點依然集中在“非自愿住院”上。也就是說,相較于精神病治療本身,會否“被精神病”更受到重視。問題在于,真實的精神疾病患者所具有的危險性同樣客觀存在,一味站在自愿原則的一邊,有沒有可能對實際危險不能有效規避和防范? 應當說,對精神疾病界定、診斷、治療的謹慎,是出于將精神疾病患者作為一個平等而有尊嚴主體的正視對待,某種程度上,它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體現。反觀其他國家的精神疾病認知、立法演進,都有類似的漸進過程,不過,這個過程以醫學問題為主導。然而,國內在精神病治療相關立法上的敏感,恐怕不僅指向醫學問題,很多時候,像“被精神病”等其他方面的問題更讓人憂心。 我們認為,精神疾病治療問題,首先要回歸醫學。客觀地說,精神衛生法在這個方面做出了努力,并實際體現于具體文本,但一些問題仍有進一步關注的必要。 比如該法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兩類情形。一是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是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屬于事實判斷,“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則屬于主觀判斷,情況并不一樣。法律就要開始施行,文本具有權威性,但在實際過程中,什么樣的行為才會被診斷為“有危險”,恐怕也是個問題。 盡管條款列明鑒定權交由醫療機構,但由于沒有對應的責任追究機制——比如監護人的責任、醫療機構及醫生的責任、權力部門和權力個體的責任,精神衛生問題仍然可能游走于醫學與懲治之間。在這個意義上,我們需要一部精神衛生法,但也需要其他法律得到規范有效的執行。如果權力還是能夠輕易讓人“被精神病”,如果醫療機構還是有可能配合權力的不當行為,靠精神衛生法就不夠。 還要注意的一種情況則是作為脫罪渠道的精神病認定。這種情況在西方國家大量存在。為了防止冒充精神病,一些國家將強制住院治病定為不承擔刑責的先決條件,這些問題也應引起重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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